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宣示了“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環境優先思想,實現了從“政策法”到“實施法”的轉變,是中國環境立法史上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在修法的立法規劃歷經了“八屆全國人大”到“十二屆全國人大”的20多年之后,在立法總目標三年間從“有限修改”轉變為“全面充實”之后,4月24日,《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終于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四審之后得以通過。
如果說1979年的《環境保護法(試行)》是中國環境立法史上的第一座里程碑,那么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則應當譽為中國環境立法史上的第二座里程碑。
首次寫入生態保護紅線、規定環境公益訴訟、設計按日計罰制度、增加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透過這些亮點,人們從不同視角審視新修改通過的《環境保護法》的重大意義。
首先,新法既是一部具有基礎性地位的法律,也是一部適用性很強的法律。例如,新法對既往的環境規劃、環境標準、環境監測、環評、環境經濟政策、總量控制、生態補償、排污收費、排污許可等管理制度做了切合實際的修改,并且特別注重規定與之相應的法律責任條款,針對不同違法行為設立了行政強制措施、按日連續處罰措施與治安管理處罰措施等規定。這些不僅可以獨立適用,對單項環保法律的“立改廢”也有重要指導意義,對有關行政法、民法和刑法在環保領域的適用也具有統和作用,同時,對地方環境立法給予了相應授權并留有余地。
其次,新法既規范約束政府環境行為,也強化了環境監督管理的職權。新法宣示了“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環境優先思想,進一步強化了政府特別是政府決策主要領導人對環境質量的責任。在給環境監管部門賦予更大執法權力的同時,也相應規定了環境監管失職行為的制裁措施,以及環境信息公開和接受社會監督的義務。比如,對于公眾關注的霧霾天氣,新法實施后,一方面環保部門必須向社會公布對污染源的監測結果;另一方面如果環保部門在收到公民舉報投訴后未予處理的,也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再如,以往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應對考核與評比,經常會要求環保部門修改環境監測數據。為此,新法規定對監測數據予以造假的行為將施以行政制裁。
最后,新法科學地借鑒了各國立法成功經驗,是一部權責相一致的法律。與以往的環境立法相比,新法明顯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這使得新法擺脫了政策法的痕跡,成為一部操作性很強的實施法。例如,對按日連續處罰以及對處罰額度,授權環境執法部門可以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制裁力度。再如,雖然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環境公益訴訟條款,但對于環保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一些地方法院仍然不予受理。而新法則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社會組織有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如果人民法院仍然不受理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大提請立法監督或者提請檢察機關予以司法監督。
需要強調的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距離新法的生效施行還有半年多的時間,國務院各部門特別是環保部門應當盡快做好相應的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清理工作,適時確立與新法配套的執法規范及其標準制度。政府、企業、公眾都應當認真領會新法精神,并為法律實施做好準備。相信伴隨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化,中國的環境法治一定會實現,中國的環境質量也一定會逐步好轉起來。(汪 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