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環境保護法》修訂案迎來“四審”,其中,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比以前大大放寬”,條件已經變為“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
仔細看一下這個條款制訂歷程,確實讓人感到時代的進步。2012年一審,環境公益訴訟一度被刪,2013年6月二審,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指定給了“中華環保基金會”;2013年10月三審,主體指定給“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的、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組織。現在“在設區的市級以上民政部門登記”,基本明確了中國在“地級”以上城市登記的就可以有起訴權了。
比如“岳陽市江豚保護協會”,就是在岳陽市民政局登記的社會團體。它只要愿意,隨時可替江豚發起公益訴訟。但如果碰巧這個組織登記在岳陽下面區的民政局,那么他們就與公益訴訟權無緣了,而在北上廣深等大城市下面區民政局登記的社會組織,也是同樣命運。
可以看到,近二十年來成立的各種民間環保組織,比如廖曉義女士創辦的北京地球村,她的機構是在北京延慶的教育局里掛靠,然后到北京延慶的民政局登記的,比如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他的機構是掛靠在北京市朝陽區科委,然后到北京市朝陽區民政局登記授牌的。如果這些有著良好聲譽和影響力的環保組織不能提起環境訴訟,未免不合理。
細看環境公益訴訟的這個條款,里面似乎暗藏著“社會組織的等級思想”。然而,社會組織本身追求的是社會公正,環境保護本身是要讓人人都參與進來,如果法條設計時,以“級別待遇”來封擋公眾的熱情,確實有違法律的公平,也不利于“美麗中國”的建設。
既然環境姓公,維護環境公益時,就需要所有公眾都能參與,就需要把維護公眾權益設定為基準目標。既然姓公,公眾參與的通路越多越好。只讓城市的人有公益訴訟權,不讓農村居民有公益訴訟權;只讓地級以上的人有公益訴訟權,不讓地級以下的人有公益訴訟權,這道理無論如何都說不過去。(馮永鋒 環保志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