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平度“3.21”火災事件進一步發酵。圍繞火災背后出現的征地矛盾,仍有諸多懸念待解,新華社發文提出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征地“被代表”的問題。(新華網3月26日)
杜家疃村農用地塊125055平方米,從最初的上報“工業和教育用地”,到建設用地,再到商業開發——這塊被征用的土地,其“馬甲”換了幾個,終成房地產“項目”。一份簽于2006年8月20日的《土地征收補償協議》成為焦點,協議書中的甲方為平度市國土資源局,乙方為平度市鳳臺街道杜家疃村村委會,代表為時任村支書杜高基。平度市國土局土地征收科科長袁延斌認為,“村莊簽了協議書,證明村莊同意征地!敝劣诖逦瘯欠裾髑罅舜迕褚庖姡辉趪敛块T審查之列。
征用土地的甲方應該是人民政府,那被征用土地的乙方是村委會嗎?村委會蓋了公章、村支書蓋了私章就成了嗎?這里牽涉到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兩個問題。事實上,征用土地的乙方有兩個:具有土地所有權的村組合作經濟組織和具有土地使用權的承包戶。
就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而言,一般屬于村委會,但那是指村莊較小,一個村就是一個基本核算單位就是一個合作經濟組織的情況。就大多數地方來說,村委會并不是土地所有者,而應該是最基礎的村民小組,而村民小組的土地所有權的獲得,嚴格來說,是以合作化時土地入社為基礎的。一個村的各個村民小組的土地、資金是獨立核算的。征地首先需要取得土地的所有權,那就得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同意,而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這需要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表決。沒有這樣的程序,就憑村委會的書記蓋個公章是無效的,即使蓋了,將來也無法征收到土地。
接下來還涉及土地使用權的變更問題,即相關的全體承包戶和村委會或村民小組訂有承包合同,承包期30年,這不僅是與土地所有者的合同效力問題,更是《土地承包法》規定的。要承包戶中止合同,就得經過平等協商,得到他們的同意。征用土地的甲方面對的乙方,不是村委會,而是每一個承包戶。村委會無權代表承包戶同意放棄土地使用權,即使它蓋了章,農民不買賬,他們還是可以不交出土地的。
所以,國土局只和村委會簽一個協議,是不能作為征用土地的有效手續的,因為僅憑村書記或村委會主任蓋下的一個公私章,連土地所有權的轉讓都不符合法律程序,對于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更是毫無意義。土地征用部門應該通過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獲得土地所有權,通過和每一個承包戶協商獲得土地使用權。遺憾的是,這樣一些道理和程序,在現行《土地管理法》中沒有體現,一些地方誤以為只要擺平了村支書、蓋上了村委會的章,就可以獲得農民土地,結果總是因為農民的反對而導致各種矛盾的發生。
好在上述問題已引起官方重視。3月26日,在國家發改委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農村經濟司司長高俊才就“平度事件”作出回應:一方面要按照法律法規對被征地者進行合理補償,對農民進行及時的、全額的補償;另一方面,有關部門正在根據各地征地出現的新問題,抓緊研究下一步怎么完善法律條文。希望能看到這個條文出臺,出臺之前別忘了征求廣大農民的意見。(殷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