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武瘋子”致人傷亡事件時有發生。近日,在河南信陽,一名叫朱開志的精神病人手持鐵鍬,殘忍殺害了村內3位老人。而據記者調查,兩年來,朱開志共有7次持兇器砍殺傷人的記錄。其監護人和受害人多達5次報案,最終還是發生了致死3人的重大惡性案件。
作為精神病人的“武瘋子”,在法律上屬于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用對其行兇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但這并不表示,“武瘋子”傷人就與警方無關了。明知轄區內有高度危險的“武瘋子”卻無所作為,甚至在群眾多次報案之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警方難辭其咎。
依去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精神衛生法》,“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當然,警方可能會以“武瘋子”監護人或近親屬才是第一位的責任人,來作為抗辯的理由。在法律條文中,對“武瘋子”傷人負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之責的,“近親屬”和“所在單位”也的確排在警方的前面。
但問題恰恰在于,并不是所有“武瘋子”的近親屬都有條件、有能力將家中的病人送醫治療。現實生活中,不少應送醫而未送的重癥精神病人事實上已被他的家人放棄了——表面上看,這是因為家庭無法承擔精神病人龐大的醫療費用,深層的追問還在中國的基本醫療保障遠不能滿足實際需要。
重癥精神病人嚴重缺乏辨認和控制能力,對這些人放棄治療又不嚴加看管,那就相當于一顆顆“不定時炸彈”。跳出個案看“武瘋子”問題,這早已不是單一的個人疾病問題,也不是單純的司法問題,而是亟待各界關注的社會問題。
《精神衛生法》曾引發輿論廣泛熱議,不過,對應收治而未收治的“武瘋子”問題明顯被淡化了。“武瘋子”能否及時收治,就必須建立一套相對完善的政府扶助和社會保障體系。
但現實中的最大障礙恰恰就在于中央、地方、社會和患者家屬之間對于精神病人強制收治的責權利分配。《精神衛生法》只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這里的主要責任主體是地方政府,而在以經濟發展為第一要務的現實之下,地方政府對此不愿投入或不愿足額投入,成為常態。可見,有了原則性的立法還遠遠不夠。完善對法律執行的監督體系,與完善對“武瘋子”的服務監控體系同等重要。(王云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