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溧水區住建部門日前透露,從3月1日起,將分批對未繳清物業費的業主進行曝光,先從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開始,對于惡意欠費的副科級以上干部,由區物業辦發函至區委組織部和監察局,將其不良行為記入本人檔案,作為干部考核的依據。(據《現代快報》)
國家公職人員當然應該帶頭自覺遵守有關規定,這不僅是一項義務,也是公民的本分。不過,這里面的“有關規定”,是不是包括“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并帶動其他業主自覺繳納”,卻值得商榷。換言之,繳不繳物業費、何時繳納,并不屬于國家公務人員無條件必須履行的職責,其中的權力與義務應該是對等的。
居民為什么不積極繳納物業費?或者說,住宅小區物業費收繳率為什么普遍不高?原因很多,其中,居民的“惡意欠繳”只是一種可能,而并非是唯一原因。溧水住建部門以曝光來要挾公職人員,這樣的做法看似是在維護社會誠信,實則有違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客氣地說,這不過是在拿公職人員的社會聲譽作為收費的籌碼,是一種強迫行為。公民在市場行為中不應該受到任何脅迫,這樣的行為與市場經濟的自愿原則背道而馳,恰恰違背了誠信的基本準則,不可能真正建立起社會誠信。
物業費的收取在很多地方都是一個普遍性難題,而想破解這一難題,應該認真檢視行業本身存在的問題,切實改進服務,贏得居民的信任,不能動不動就想著動用行政強力去強制收取,更不能異想天開地去以曝光某一個特定群體來強迫民眾“自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