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業主長期欠交物業費,房屋在轉讓出售時可能將受到限制。北京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本市正在研究辦法,對于欠交物業費的業主將受到不能擔任業委會委員或不能轉讓出售房屋等限制。(8月14日《京華時報》)
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是時下物業管理的一個頑疾。在目前法律意識尚不具備,行政管理方面的主動作為,對于理順物業市場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欠交物業費不得賣房的制度新意在于,通過制度設計可以減少市場自身無法調整的矛盾,從而形成新的制度補缺,以實現對權利和義務的有效約束,從而為理順物業市場提供路徑。更重要的在于,制度層面的嘗試,為重塑社會誠信,打造信用平臺提供了條件。
事實上,這符合“誠信社會”的題中之意。我們知道,市場經濟既是契約經濟,更是誠信經濟,在國外,一個人若有失信記錄,可能寸步難行。業主長期欠交物業費折射了個人市場信用的缺失,這與成熟而理性的市場要求格格不入,也與構建文明社會的要求背道而馳。欠交物業費不得賣房不僅解決了權利約束上的缺陷,對于構建社會誠信也具有很重要的輔助作用。因而,欠交物業費不得賣房是可行的制度嘗試。
當然,權利和義務也應當對等,除了約束和規范業主的行為,對于物業公司也就有所界定,比如建立分級管理,或者黑名單制,對于那些服務質量確實不好的物業公司也應有所限制,實現了管理上的相對公平,市場規則才會獲得尊重。 (堂吉偉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