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建立,不僅將溫暖傳遞給了失足的孩子,也是對未成年人成長規律的尊重
不久前,《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試行)》印發實施。按照文件規定,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等情形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將被封存。
事實上,在山東、上海、河北等地先行探索的基礎上,2011年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就免除了被判處五年以下刑罰未成年人的犯罪前科報告義務,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正式確定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對傳統刑事司法觀念進行了革新。
現實生活中,對涉罪未成年人身份信息與當事人案件隱私進行保護的觀念尚未普及。例如,在李某某等五人輪奸案中,媒體及律師對于案件信息,包括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均予以詳細披露,該案的二審代理律師還在網上曝光了案件判決書。而某市甚至出臺規定,勒令有犯罪前科的外來人員搬離。有過犯罪記錄的人仿佛玻璃瓶里的跳蟲,四處都是無形的障礙。
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最大效果,是消除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效應,讓一時失足的未成年人免受社會排斥,順利回歸社會。這一制度的建立,一改司法冰冷的面龐,不僅將溫暖傳遞給了失足孩子,同時也是對未成年人成長規律的尊重,是司法智慧的體現。有少年在犯罪記錄封存儀式上失聲痛哭,坦言“輕松了”,詮釋了這一制度對于祛除失足少年歷史包袱、讓其“告別過去”重新融入社會的積極意義。在貴州“甕安事件”中,直接參與打砸搶燒、依法需要處理的104名未成年人,有符合條件的94名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被封存,使他們得以“無痕跡”地順利回歸社會,其中考上大中專院校的就有43人,達到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統一。
雖然“封存制度”還僅僅適用于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但這并不意味其他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就可以隨意散布。相關法律還規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和涉罪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禁止披露制度,這兩項制度適用于所有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也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鋪好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歸社會之路。(姚建龍/作者為上海政法學院教授、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