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近日出臺指導意見,嚴格規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要求從嚴規定實體條件,從嚴規范程序,從重追究違法違規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律、紀律責任。
從措辭中我們不難領會到,這一系列“嚴”字,乃是指向刑罰執行實踐中的種種“松”的怪象。立法本著改造的目的設計了諸多人性化條款,諸如減刑、假釋、監外執行等,原本是激勵入獄者“重新做人”,但由于缺乏足夠的監督,它們很大程度上卻異化為刑罰執行腐敗的“后門”。
配合著政法委的這則意見,有兩條反面例證被媒體刻意提及:一是廣東江門市原副市長林某因受賄罪被判10年,卻一天牢沒坐,花了不到10萬元錢辦好了“保外就醫”;二是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違法減刑案立案24人,波及司法行政、監獄、看守所、法院、律師等各個系統。這兩個反例很有說服力,一個是貪官一個是巨富,反映出刑罰的執行在權力與金錢面前同樣容易折腰屈就。
其實這只是“冰山一角”。最高檢曾有統計顯示,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國被判決有罪的職務犯罪者中,高達七成的職務犯罪案獲得免刑和減刑。像職務犯罪這種罪犯“前門進、后門出”的違法減刑等現象,如果不是到了非比尋常的嚴重程度,何勞政法委出面控制呢?而諸如“提錢出獄”“花錢買刑”、在“保外就醫”的名目下暗度陳倉等,其危害不僅僅是個案中的腐敗,而是造成國家刑罰執行的不平等,沖擊國家司法的正義根基。
刑罰執行出現腐敗,既由于制度設計上的漏洞,也因為權力運行中缺乏監督。以保外就醫為例,按照《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保外就醫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而要想從醫院弄到一紙證明,對那些有權或有錢的服刑者而言并非難事。值得反思的是,制度上甚至連其中可能出現的虛假證明責任都不考慮,憲法授予檢察院的國家法律監督職能,在其中也很少得到具體的程序體現。正是這樣的執刑缺口,才讓人得出了“貪官死緩+保外就醫=沒反腐敗”的結論。
針對實踐中的問題,指導意見從嚴格控制三類罪犯減刑假釋條件和時間幅度,到嚴厲處罰出具虛假證明材料行為,從三個“一律”到廳級以上貪官減刑向中央政法機關報備,作出了細致而有針對性的設計。但重要的是,這些意見不僅要落實到實際行動中,更關鍵的是要夯實刑罰執行過程中的監督機制,尤其是應當將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予以制度性落實,如此才能徹底堵住那一道道執行腐敗的“后門”。(傅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