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減刑、假釋、立功等統一納入開庭審理,將是未來刑罰執行改革的方向。司法公開應向執行階段繼續深入。
近日媒體歸納出“獄中立功指南”,其中內容甚至細化到了“花錢購買監獄自辦報紙或者認購上級部門攤派的行業機關報可獲減刑”。而作為“假立功”的典型標本,張海案連日來屢被媒體提及。
連媒體都不顧忌披露刑罰執行腐敗的具體方式方法可能帶來“示范效應”,這說明,假立功等司法腐敗現象早已成了“明規則”,亟待直面與遏制。
“假立功”并不是近來才有的新問題,而實為屢禁不止的司法沉苛。假立功涉及公檢法及監獄等多個部門、多個環節,非有權有勢有人脈者實難為之。因此,這一腐敗又多發生在職務犯罪案件中。2009年3月,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專門出臺了《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
當然,司法高層對假立功等執行腐敗問題早有注意。依據前引司法解釋,凡據以立功的線索、材料來自于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均不能認定為立功。這些禁止性規定,對實踐中的問題找得都很準,針對性也很強。但如果空有宣示,而無執行或執行不力,“禁令”就會變成“范本”。
遏制屢禁不止的假立功,無外乎兩條:一是掀開暗箱操作的黑幕,讓陽光驅散籠罩其上的霧霾。二是對已發生的執行腐敗嚴格查處,加大腐敗風險,提升腐敗成本。從媒體報道看,張海案就是暗箱操作的產物。在韶關服刑期間,當年因為有重大立功表現而獲減五年刑期的張海,又神奇般地在一年內獲得兩次減刑機會。張海的第一次立功是檢舉了一宗搶劫案。之后兩次減刑立的什么功,卻沒有任何信息公布。其實只要刑罰執行的司法文書公開到位,像張海這樣神奇的假立功應很難逃脫監督的眼睛。
過去在認定罪犯立功上,多是依據辦案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予以書面審查、書面確認。既然對罪犯立功線索的來源渠道不作卷外調查,又如何能確認這立功不在司法解釋所禁之列?程序上的不協調,為假立功大行其道開了方便之門。將減刑、假釋、立功等統一納入開庭審理,將是未來刑罰執行改革的方向。自去年以來,司法公開在庭審階段和判決階段已有了長足的進展,民眾對此充滿期待。這一良好態勢還應向執行階段繼續深入,“以公開促公正”同樣適用于刑罰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