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小伙子夏添在十年前莫名其妙地接到了一份法院判決書,上面顯示,因實施搶劫,他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而事實上,搶劫是一個跟他同齡同名的另一個夏添所為。由于公安機關的疏忽,十年來,清白的夏添被當作有前科的人員重點管控。
近日,這樁烏龍案有了新進展。真正的搶劫犯夏添現身央視,講述了他的十年,這是另一個令人唏噓的故事。相比起無辜者夏添,這個夏添的十年也不輕松,他在為自己曾經的錯誤救贖。公安的烏龍,從客觀結果上說,是有利于他的,他自己也樂于接受這種“被遺忘”。同時,在報名司考、進律所實習等人生大事上,夏添也隱瞞了他的犯罪記錄,雖然他實習兩年了也沒去申請律師執業。
能夠為夏添解除“前科煩憂”的,是去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前科消滅制度”。依修訂后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至于這些未成年人的犯罪檔案具體怎么封存,封存到什么程度才有意義,還需要進一步在實踐中完善。比如,對于律師、教師等特殊職業來說,還有個“前科報告”制度。一要封存,一要報告,這種自相矛盾急需通過修法來協調一致。
值得認可的是那個曾經的搶劫犯、現在的法學畢業生夏添,在又一次面臨人生重要抉擇時,選擇了公開真相,這無疑需要極大的勇氣。隨著相關信息被披露,輿論轉而相信這個夏添并沒有多大的“背景”,他的家庭看上去也不足以“設計”出這場十年烏龍案。
對另一個夏添的十年犯罪管控之冤,錯誤的源頭仍定格在公安的疏忽上。但直到今天,我們也沒有看到當年那個因工作疏忽而導致這場十年烏龍案的責任人,以應有的良知和勇氣走出來,給公眾一個說明,向受冤者說一聲“抱歉”。
央視也采訪了當事警局的一位領導,他承認“教訓深刻”,但又把責任歸咎于當時的“系統”。這種“金蟬脫殼”式的反思讓人不無憂慮。十年烏龍案,如果連責任人姓名都不清不楚,責任承擔更是欠奉,又如何來帶隊伍?(王云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