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李某某案作出終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是說,李某某仍被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宣判結束后,該案審判長就受害者是否涉嫌賣淫、為何沒發現李某某精斑仍可認定強奸等,作出了回應。
隨著終審宣判,李某某案這部“連續劇”,終于到了行將劇終的時候。歷經多輪輿論博弈、法庭對訟,法律最終給了各方一個交代。而通觀案情,該案無異于給公眾上了一堂“普法課”——關于強奸罪的判定依據與影響因素等,而這也正是該案聚訟多時的焦點所在。
從李某某案來看,分別羈押的“多名被告人均穩定供稱,李某某、王某對被害人實施過扇打、踢踹等暴力行為”,即口供承認了“暴力”。而被害人楊某的陳述,李某某同案犯的證詞,也同口供交叉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李某某據此被定為強奸罪,也屬罰當其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案中,有人拿受害者是否為陪酒女或賣淫女說事。有必要厘清的是,所有女性都有性自主權,即使是賣淫女,即使是其在賣淫過程中臨時改主意,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強奸罪名照樣成立。
李某某案或已塵埃落定,但它激起的諸多爭議,則理應成重申法律常識,尤其是強奸罪本義界定的一個契機。(劉昌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