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環境保護等引發糾紛甚至群體性事件,往往由執法機關不按程序辦事或程序不規范造成。鑒于此,我國將全面清理行政執法人員,嚴禁未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執法,將履行行政執法職責的合同工、臨時工調離執法崗位。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中央宣講團成員、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袁曙宏在日前公開發行的三中全會決定輔導讀本中撰文披露上述內容(11月27日《南方都市報》)。
“臨時工取消了,今后誰來頂罪?”許多網友在讀到上述新聞之后,竟然是這樣的第一反應。的確,近年來我國各地發生的許多暴力執法、惡性執法事件,不管根源究竟為何,最后紙面上的結論大多是將板子打在了臨時工身上。比如影響極為惡劣的陜西城管打人事件,處理結果就是六名臨時工被解聘。
臨時工這一名詞在法律中并沒有明確的解釋和定位,但這一人數頗多的群體卻存在多年,成為我國勞動力市場根深蒂固的頑疾之一。而在現實生活中,更令人感到驚訝的是臨時工的能量之大:暴力打人、違法拆遷是臨時工干的,肇事逃逸也是臨時工干的,被抓到上班打牌的還是臨時工,甚至在一些突發事件中,臨時工竟也成了最后責任人,以至于有地方出臺專門規定,要求安全生產事故不能再找臨時工背黑鍋。在司法實踐中也曾經出現過這樣的案例,一名女出納5年時間里挪用公款過百萬元,辯護律師提出該人是臨時工,不能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臨時工如此神通廣大,早就引起公眾的質疑和不滿。對于臨時工而言,我們應該看到其背后的真問題。正如袁曙宏所言,“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環境保護等引發糾紛甚至群體性事件,往往由執法機關不按程序辦事或程序不規范造成”。全面清理取締臨時工,無論對于保障勞動者權利還是規范行政執法都裨益良多,但更重要的是加強和完善執法程序建設。如果沒有嚴密完備的程序作為約束,行政權力隨時都可能越界并損害公眾利益。現在有許多負面事件可以歸責到臨時工頭上(也可能的確是臨時工一力促成),但假若有一天真沒有臨時工了,誰又能擔保正式工就不會干出同樣的事情呢?
程序之于法治建設的深刻意義近年來已日益形成廣泛共識,有法學家曾明言“沒有程序,就沒有真正的法治可言”。隨著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在司法活動和司法行為中,“重實體、輕程序”的傾向已經大為好轉,正義越來越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但對于某些行政行為及執法活動而言則談不上有多大起色,很多時候,無論正義還是非正義其發展過程的面目仍然一團模糊。比如,就在清理臨時工信息披露的同一天,又出現一條倍受關注的熱門新聞:湖南長沙“一住戶稱自家遭強拆,自己和家人被拘禁3個半小時……相關部門稱,該樓層部分面積涉及違建,拆遷人員屬于合理拆除”。綜觀媒體曝光的上述拆遷事件細節,充滿了戲劇性,甚至還有社區負責人這樣如假包換的正式工被指扒人衣褲。且不論這一事件實體上孰是孰非,整個執法活動的程序公正可以說是難覓蹤影。
溫家寶同志曾經指出,“行政執法更要注重程序。只有將執法的每一個環節、實施步驟程序化,才能讓執法人員有所遵循,才能避免執法的隨意性。”因此,清理臨時工只能算是開始,接下來更需要做的是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從立法角度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可以說是治本之道,此前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實踐經驗就獲得了各界高度好評。由于行政執法行為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決定了國家層面的行政程序立法要根據行政管理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穩步推進,是一項長期工作。有鑒于此,應該大力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并真正落到實處,包括認真執行行政處罰查處分離制度,加強行政部門法制機構的監督能力,完善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嚴格規范委托行政執法行為等多個方面,努力形成監督合力,確保行政權力規范有序運行。(杜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