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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人社部就《勞務派遣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規定提出用工單位在輔助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10%。同時,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發生工傷的,用工單位不僅要協助調查處理,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8月8日《京華時報》)
勞務派遣也好,臨時工也罷,是改革轉型期的特殊產物,主要為因為其“臨時性”的特點,且由中介派遣而非用人單位直接招聘、協議用工,普遍存在工時長、工作累、待遇低、保障缺等特征。如今改革已經進入深水區,各項制度法規不斷健全、完善,特別是社會公平的廣泛訴求和趨勢,決定了勞務派遣制度、臨時工群體完全可以也應該成為歷史。
一刀切取消勞務派遣和臨時工,操作起來或有一定的難度,穩妥、而應穩妥推進、漸進淡出,因此不妨先讓勞務派遣工、臨時工與正式工實現同工同酬,除了名義上的身份區別,各項待遇、權益、保障不再有實質性的差別。事實上,各單位用多少臨時工,派遣期該多長,原本無須也不該由行政外力強制,而取決于崗位必要性。真不知道臨時用工禁超10%、用工期禁超6個月的數據從何而來?科學性、合理性、必要性又在哪里?
與此類似,征求意見稿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發生工傷的,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申請主體處理工傷認定等事宜,用工單位協助調查處理,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有人認為這是個不小的進步,但發生工傷連申請賠償的主體資格都沒有,用工單位也只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種赤裸裸的身體歧視和權益有別明確寫進法規,何來進步之有?更讓人擔心的是,要是派遣單位不作為、不主張,派遣工的權益豈不是徹底旁落?
出臺規定規范臨時工的用工和權益保障,其積極意義不言而喻,但不應隔靴搔癢,糾纏于用工數量的多寡、協議用工期的長短,而須著眼和著力于建立與正式工同工同酬、同等地位和待遇的新機制,切實解決、改善臨時工的身份、待遇、保障等一系列問題。如此,用工數量的多少、用工期限的長短等就不再成為問題,也更切合相關單位用工需求的實際。假如禁超10%的強制性規定管用,是不是也可以禁超5%甚而干脆禁止使用派遣工、臨時工?(范子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