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養老雙軌制問題,人社部新聞發言人尹成基近日表示,“雙軌制問題會逐步得到解決”,“將在基本社會保障的基礎上建立企業年金,將來建立符合機關事業單位特點的職業年金”。(見10月26日《北京晨報》)
在強制性兜底性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并軌之后,再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性質的年金,打造“養老第二支柱”,從改革的基本方向上看,合理必要。因為這一養老模式,不僅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早就提出的既有制度設計,也是國際普遍通行并已被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而在解決雙軌制語境下,“基本養老保險+年金”模式,也確實有助于解決并軌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標準可能出現的下降問題。
但是,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站在機關事業單位之外普通企業職工的角度來看,此一“基本養老保險+年金”的養老模式,難免會令人心生擔心和疑慮:年金是否會淪為一種“新的雙軌制”?基本養老保險雖然并軌了,但由于年金差距,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之間的實際養老待遇,依然十分懸殊。
這種擔心并非沒有現實依據。在我國,針對企業職工的企業年金,其實并非新事物。2004年人社部就曾制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明確了“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然而,多年來,企業年金的實際試行狀況卻十分慘淡,此前媒體披露“企業年金的企業參與率1%,參保人數占全國就業人口約1.6%,且主要為國有壟斷行業企業員工”。為此,有專家表示,“中國企業年金的作用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如果一面是企業年金長期以來“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另一面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又能在政府財政的保障下,將并軌后機關事業人員降低的養老金“補上去”,那么目前雙軌制下的養老差距,勢必不可能有實質性改變,這可能構成一種新的雙軌制。
要想避免這種新的雙軌制,必須讓企業年金得到普遍的執行推廣,真正成為廣大企業職工可以廣泛參與享受的“補充養老保險”。而要做到這一點,一方面,一般企業首先要真正有余力為職工建立年金。另一方面,應完善企業年金的有關制度設計,積極吸引企業主動建立年金。如對企業給予必要的稅費優惠,實施年金稅前扣除。
同時,必須對機關事業單位的職業年金進行必要的制度約束。比如,職業年金的繳費不能像現行雙軌制一樣完全由財政(納稅人)負擔,個人也須充分履行繳費義務;更重要的是,職業年金待遇還須與公職人員的履職狀況、考核密切掛鉤,確保職業年金能對公職人員形成一種有效的廉潔激勵。(張貴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