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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書立說”是神圣而高貴的事業,從業者用勞動換來的稿酬不能養活自己,絕非正常。《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要使這一現狀有所改變,但還需更具體、更細化,否則很易落空,以致事與愿違
近日,國家版權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相關行政法規,草擬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其中最受人們關注的是將原創作品稿酬標準從原來的每千字30—100元提高到100—500元。
其實這是一個遲來的消息。要知道,中國的稿酬標準,從上世紀50年代至今,僅變動過3次,現行的稿酬標準還是上世紀90年代初制定的。這么多年來,中國的GDP漲了多少,物價又漲了多少?唯獨稿酬標準一直不變。
我從上世紀80年代就開始發表作品,當時我每發一篇千字文之類的文章,大體上能得到三五十元不等的稿酬。可那時我作為一名大學畢業并在事業單位工作的人,每月工資也就五六十元,這就是說,當時一篇千字文的稿酬可以頂上大半個月的工資。所以,我記得就憑我的稿酬收入,基本可維持我當時三口之家的家用。可如今,一篇千字文,所得稿酬高一點的會在幾百元左右,但大多只有三四十元左右。眾所周知,現在這三四十元,不要說只是一般人的工資零頭的零頭了,就是與“最低收入”標準相比,也是零頭的零頭了。仍以我個人為例來說,最近幾年,我每年在報刊發表的文字都以10萬計,另還有原創的整本著作出版,但得到的全部稿酬,不要說維持家用了,就是做零花錢也不太夠。正因為這樣,看到《辦法》,我作為一個寫作者,第一反應——這是好事,因為現在的寫作者,包括作家,都需要在勞動價值報酬上獲得尊嚴!
然而,我是一名出版社的職業編輯,我深知現在新聞出版業的內情,所以在稍微細看了這個《辦法》后,心中又生出一些擔心。
現在多數報社、雜志社和出版社,經過改制后都變成了企業(至少是企業化管理),而其中一部分經濟效益并不好,甚至有的只是勉強撐著;另外還有一些學術性和公益性的媒體,它們本身就不掙錢,也沒錢。如果真照這《辦法》執行,其后果只會有兩種:一是關門,二是開空頭支票,最后使這法律性質的《辦法》事實上淪為廢紙。
當然,經濟效益好的大報、大刊和出版單位也是有的,對于他們來說,多付給作者一點稿酬是能做到的。但是按照《辦法》,我擔心他們仍不會多開稿酬給作者,作者最終只會“空歡喜”一場。因為《辦法》規定的每千字100—500元的標準,跨度實在太大了,處于強勢地位的媒體與出版者,一定不會“傻乎乎”地就上限而不就下限的。
因此,我認為《辦法》應該在稿酬標準上更加細化,如對于一些學術性和公益性的報刊,是不是可以例外?對于一般報刊,也不能一刀切,如在每千字100—500元的基礎上細化:地、市發行的報刊100—200元,省、市發行的報刊200—300元,全國發行的300—500元。據我所知,在美國等發達國家,其報刊稿酬標準也是因發行范圍不同而不同的,并不是全國一刀切。只有這樣,才更合理,也更具有操作性。
如果說與“基本稿酬”標準關系最密切的是廣大的一般寫作者,那么“版稅”則與作家和專業學者利益最為密切。對于“版稅”,《辦法》擬將提高到5%—15%,但是不知為何版稅的起征點沒有提高。現行的起征點是800元,且征收比例是20%。這個起征點和比例當年制定時,與整個社會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是一致的,今天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早調高了,為什么版稅起征點不能相應調整呢?再則當年制定這樣的版稅起征點和征收比例時,全國人均收入和消費水平都差不多,但是現在全國不同地區,無論是收入水平,還是消費水平,差距很大,還這樣全國“一刀切”,顯然也是不合適的,至少應該將全國大體上分成幾類地區,具體做出不同的規定。
“著書立說”原本是神圣而高貴的事業,從業者是人類精神長旅中貢獻心靈和智慧最多的特殊人群,然而今天他們用勞動換來的那點稿酬卻不能養活自己,這種現象絕非正常。《辦法》無疑要使這一現狀有所改變,但是我以為還需更具體細化,否則很易落空,以致事與愿違。(徐鵬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