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基金的制定依據,涉及不特定眾多人的切身利益,不僅不應涉密,而是應當依法主動公開。
律師王先生申請財政部公開民航發展基金征收辦法的制定依據。財政部以屬于國家秘密為由告知不予公開,王先生訴至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如此告知缺乏事實依據,判決撤銷并責令重新答復。
民航發展基金從一開始就是一筆“糊涂賬”,如何從機場建設費搖身一變成“基金”,更是讓人有些摸不著頭腦。這些年輿論和公眾一直沒有放棄探究原委,但效果甚微。此次王律師申請信息公開的嘗試,借助司法監督這個“有牙的老虎”,終于使這個問題出現了一絲轉機。
單純從案件本身來看,既然不論是機場建設費還是民航發展基金,財政部長期收取數額不菲的金錢,公眾要求看一看依據的訴求怎么說都不過分。如果說只是收取費用義務及收取標準可以讓民眾一見,而對更為核心、關鍵的“制定依據”,只是簡單地依據“有關規定”、“有關批示精神”,肯定是遠遠不夠的。說是國家秘密更讓人難以琢磨。因為這個信息直接涉及不特定眾多人的切身利益,不僅不應當是涉密的,也不應當是需要依申請公開的,而是應當依法主動公開的。
一項政府信息,如果真是涉及國家安全,屬于“國家秘密”,自然不應公開。但現實中,我們也要警惕“國家秘密”成了被濫用的擋箭牌,司法實務中,囿于傳統和現實的種種困境,涉國家秘密的信息往往“老虎屁股摸不得”的審查“禁區”,加之現行法規對于國家秘密界定、認定和審查以及信息公開與保密審查之間的銜接,相關規定不完善,法院往往左右為難,迫不得已選擇遷就行政機關。
而對民航發展基金一案而言,法院并沒有放棄尊重行政機關裁量權的謙抑姿態,但也并不保守,而是在推進公開的基調上,能動且技術地回避了對國家秘密的直接審查和認定,體現了一定的司法智慧。即在正面否定國家秘密認定方面面臨諸多挑戰和風險的情況下,從證據規則和強化說明理由角度否定不予公開的結論,同時仍然尊重財政部門的公開裁量權,這也為審理此類涉國家秘密信息公開的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方向性指引。
公眾理應知曉,屬依法主動公開而未實際公開的政府信息,絕不僅僅只有民航發展基金的制定依據。一些政府部門應當在信息公開工作中,改變“擠牙膏”式的被動公開,不要再濫用諸如“國家秘密”等理由搪塞公眾,而應依法積極回應社會關切,主動公開有關政府信息。(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