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體曝光海南省東方市林業局副局長麥某剛獲任命便被當地檢察機關帶走調查。受訪者稱,“副局長是7月25日任命的,僅僅過了10天就被檢察院帶走了,如果選拔任用干部過程中能夠再嚴格一些,就不可能出現這樣荒唐的事情。”(8月29日《中國青年報》)
新官上任十日,就因兩年前的舊案被查,顯然這又是一起“帶病提拔”。盡管中央三令五申,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防止干部考察失真,但帶病提拔依然屢見不鮮。帶病提拔之所以成為頑疾,固然是一些干部善于扮演“兩面人”角色,制造假象蒙蔽組織、欺騙群眾,但關鍵還在于問責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導致組織考察流于形式,甚至一些人員明知故犯。
中共中央2002年印發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2010年出臺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更進一步強調對用人失察失誤的問責。不過,在現實中,帶病提拔常有,對相關人員的責任倒查不常有。
應該看到,實行“帶病提拔”責任追究的確有不少困難。有專家總結出“四難”,即“帶病提拔”中的“病癥”認定難,責任主體區分難,責任行為確定難,責任追究落實難。遏制“帶病提拔”,維護用人公信,重在針對這一系列困難,厘清責任追究,讓問責制度的高壓線真正帶電。
首先,建立“首提問責制”。選拔提拔干部,需要經過民主推薦、組織考察、征求意見、研究決定、社會公示等多個環節。由于責任主體不明,降低了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意識,一旦出了事,又會相互推諉扯皮、推卸責任。事實上,正所謂“鹽打哪兒咸,醋打哪兒酸”,帶病提拔的病根就出在帶病提名。有了這個錯誤的開頭,后面的一系列程序只能是越走越偏。遏制“帶病提拔”,必須建立“首提問責制”,要求首提責任人為推薦提名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倒逼其珍惜手中權力,真正選賢任能。
其次,考察不作為也應被問責。除了少數明知有病還要提拔,更多的帶病提拔源于組織考察流于形式,沒有及時發現問題。在本案中,麥某的選拔任用程序都沒有問題,其“出事”后,東方市委組織部負責人大呼“很意外”。與明知故犯相比,這些失察不深入的疏漏往往被諒解。然而,無功即是過,組織考察就是要了解干部有無不稱職的地方。沒有發現問題,考察有辱使命,理應為此承擔責任。只有這樣,才能推動考察組更加深入了解情況,主動搜集相關線索,真實反映出干部在德能勤績廉方面的表現。
此外,完善責任追究鏈條。以往,帶病提拔引起公憤,但風頭過后,對相關人員的問責卻沒了下文,造成對選人用人制度的二次傷害。對此,有關方面必須嚴格依照規定嚴肅處理,并將結果向社會公布。一旦有護犢子情形,則上級主管責任人也要被追究問責不利的責任,從而完善責任追究鏈條,環環相扣,相互制約,確保問責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