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蘇女士的駕駛技能是她舅舅教的,去年8月,她到南京市車管所申請考駕照,被車管所 以“必須先經(jīng)駕校培訓”為由拒之門外。自學駕駛技能就不能參加駕考嗎?蘇女士不服氣,日前向南京市玄武區(qū)法院遞交起訴書,狀告車管所行政不作為。(《現(xiàn)代快報》1月28日)
此事引起熱議,網(wǎng)友留言和報章評論大多站在蘇女士一邊,理由大致有三點:其一,一個人若能通過駕考,則表明他是合格駕駛員,“必須先經(jīng)駕校培訓”屬于無理要求;其二,沒有任何法律法規(guī)要求考駕照須經(jīng)駕校培訓,車管所沒有權力設置障礙(行政許可);其三,目前駕校培訓亂象紛呈,培訓質量未必高于自學,所以應該給“自學考駕照”開綠燈。
這些理由似乎有其道理,但著眼于現(xiàn)實,我認為像蘇女士這樣的“自學考駕照”不宜放開。
能否獲取駕照確實要看一個人的駕駛技能,但是,沒有人天生就會開車,不經(jīng)過駕校培訓,一個人的駕駛技能只能像蘇女士那樣在“老手”的指導下自學。問題是,這個“老手”自己的駕駛技能怎么樣?不是隨便一個“老手”都能教人開車,教練員有駕齡要求,須通過嚴格考試獲得證書后才能上崗。而且,教練車是經(jīng)過改裝的專用車輛,用一般私家車練車是非常危險的,尤其是在馬路上練車,對自己、對他人都極其不負責任。假如放開“自學考駕照”,必有很多人圖省錢、圖省事而自學駕駛,想想看,馬路上到處行駛著這樣的車輛,豈不恐怖?再說這得給交通添多少堵啊。
確實沒有法律法規(guī)直接要求考駕照須經(jīng)駕校培訓,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guī)定:“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做合乎邏輯的推導:一個人考駕照必然要先練車,而練車必須使用教練車并在教練員指導下進行,哪里有教練車和教練員呢?唯有駕校。因此,與江蘇省一樣,各地出臺的駕駛人培訓管理辦法均將“先經(jīng)駕校培訓”作為考駕照的前提條件,這恐怕不能說是車管所自設行政許可。其實,在不使用教練車、沒有教練員指導的情況下,開著私家車在馬路上練車,這屬于無證駕駛,是一種違法行為,一旦肇事則是犯罪行為。你說自學駕駛是正當權利,但當你的權利威脅他人安全,這種權利就不正當了。
目前駕培市場確實問題多多,但是,放開“自學考駕照”顯然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相反,它只會讓問題更加嚴重,讓駕駛員培訓更加混亂。駕校的培訓質量可能未必高于自學,但它至少能保證學員的安全,保證練車時的交通安全——這是我認為不能給“自學考駕照”開綠燈的主要原因。
駕校亂象需要大力整治,同時,駕校對駕駛員培訓的壟斷也應打破,可以允許有教練資質的個人招收學員,教練員不必非得掛靠駕校。也就是說,只要是在教練員指導下、使用教練車進行駕培,就應該被允許,學員獲得的駕培記錄就可以作為考駕照的條件。但是,在無教練資質的親戚朋友指導下用普通車輛學習駕駛,這種“自學考駕照”的口子不能開,即不應允許其申考駕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