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公安機關正確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12月26日,公安部官網發布修訂后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在公安刑事執法的基本任務中寫入“尊重和保障人權”,并將“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和“嚴禁刑訊逼供”寫入總則,以便于公安民警在辦案工作中更好地保障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12月27日《新京報》)
嚴禁刑訊逼供,是現代司法審訊中應有之意,遠的不說,單是近十幾年來,我們聽到和從媒體報道中看到的就太多太多了。每一次比較重大的冤假錯案披露后,司法部門都會強調嚴禁刑訊逼供,甚至還采取一個又一個預防刑訊逼供的措施。
然而,之后不久,我們單是從媒體上就還是不時地看到一個又一個冤假錯案被披露。有些冤假錯案比較復雜,有人為因素,也有非人為因素,但有些冤假錯案,分明是某些司法人員有意造成。也就是說,在定案之前,不論是刑偵人員還是后來的審判者,都清楚眼前這個案子是冤案還是錯案,可由于有“領導指示”在前,有下達的“任務”在身,什么“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或者“嚴禁刑訊逼供”,都成了一句空話。
所以說,嚴禁刑訊逼供,關鍵在落實,不能落實,天天說也沒用。司法機關絕不能單純憑每年破了多少案子、判了多少案子計算成績,而要看審判案子的質量。每一個案子,從刑偵到審判,要把所有參與者甚至“指示”者都記錄在案,將來一旦成了冤假錯案,也就有據可查,讓那些造成冤假錯案的人負他們各自應負的責任,并且一個都不能少。
做不到這一點,嚴禁刑訊逼供還是難以兌現。(吳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