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杰被依法核準并執行死刑,反腐話題再度激起公眾的熱情。最高法的數據顯示,與2008年相比,2010年職務犯罪案件數量上升了7.2%,反腐形勢仍不容樂觀。從審判結果來看,職務犯罪案件存在適用緩免刑比例偏高、“自首立功”情節被濫用等問題。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透露,最高法正在研究制定審理職務犯罪案件適用緩刑和免刑的司法解釋,規范職務犯罪緩免刑判決。(7月20日《新京報》)
官員職務犯罪審判,一直存在兩種非常不好的趨向:一是職務犯罪緩免刑過半,有的地方甚至高達80%,大大降低了官員腐敗成本,犯罪代價大大低于犯罪收益,選擇犯罪于是成為一種“理智”的行為;二是,除了刑罰上緩免刑濫用之外,在經濟方面的判罰也只是追繳贓款,沒有額外的威懾性懲罰,選擇犯罪于是又成為一種“經濟”的行為。
官員腐敗被繩之以法的概率本身不高,加之即使現形被抓,依然是“理智而經濟”的——在看似比較強大的反腐聲勢面前,官員職務犯罪案件如何能夠不越反越多,案件數量如何能夠不連年攀升?與之相比,許邁永、姜人杰等極少數被執行死刑的案例,似乎僅是個例,對更多腐敗官員形不成足夠威懾作用。
要在法律層面加大反腐力度,首先就應該彌補法律的罅隙,規范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加大司法監督的力量。普通人盜竊一兩千元就構成犯罪被判刑,而官員貪污受賄5000元才構成犯罪;普通人犯罪動輒“刑訊逼供”或者“從重處罰”,而職務犯罪卻緩免刑過半,這是毫無道理的不平等待遇。最高法通過出臺司法解釋明確不得使用緩免刑的具體情形,對職務犯罪量刑進行細化,對于避免基層法院“同案不同判”非常有必要,但似乎又還不夠。
導致職務犯罪緩免刑泛濫的所謂“有些辦案人員在思想認識上存在偏差”,本質上不是什么思想認識問題,而是一種不該有的手軟。因為“善待權力”,即便面對已經腐化的權力執掌者,也總能存下些獲益的預期;即便得不到預期的獲益,至少還可以避免預期的麻煩,因為權力的報復能力是不可小覷的。為強化反腐威懾作用考慮,官員職務犯罪緩免刑判決不僅應該規范濫用,更應該強調慎用——換言之,官員職務犯罪不判緩免刑是正常的,判緩免刑才是不正常的,是必須給出充足理由的。
對于官員職務犯罪,不僅要縫補刑罰上緩免刑泛濫的漏洞,同時還要在經濟上斷了貪官“犧牲我一人、幸福幾代人”的幻想。在國際上,除了對貪官刑罰懲處外,都會根據貪污受賄的情形進行經濟上的懲罰性加罰。例如美國,除了罰沒贓款外,會根據貪污受賄對公共利益造成的損害計算出一個加罰額度,這個額度是對公共利益損害額度的3倍。試想一下我們身邊那些貪贓枉法的貪官,他們犧牲了多少的公共利益?要他們賠肯定是賠不起的,可問題是他們從來不用賠。
腐敗案件連年上升,反腐形勢仍不容樂觀。要有力打擊腐敗,僅空口白牙加強打擊是不夠的,首先得在法律懲處力度上扭轉失衡的天平,慎用緩免刑因而是一種反腐必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