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中的性別歧視已不是一個新鮮話題,新聞中不絕于耳,社會中比比皆是,多得不足夠極端和雷人甚至都難以引起大家的關注。時下正逢畢業生應聘季,中山大學2013應屆女畢業生鄭楚然在一天內應聘28個崗位被拒,原因竟都是“限招男性”。而比這更極端的是蘭州師范大學的李橙,她創下了“網投”簡歷一天被48家企業以“不招女性”的原因拒絕的雷人紀錄。
我國的《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婦女權益保護法》中都明確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為什么求職中的性別歧視會屢禁不止呢?關鍵在于法律的執行和監督力度不夠。監督不給力,企業違法成本不高,自然漠視法律法規,把女性公然排除在招人范圍之外。而有的單位明的不拒絕,卻在求職條件上設置障礙,實行“隱性歧視”。面對這些,一些女性求職者雖然憤怒卻無可奈何。
男女生理上確實存在差別,但這種差別不應當成為性別歧視的理由。真正需要體現男女差別的崗位并不太多,企業算的無非是女性要休產假、多分心照顧家庭的經濟賬。消除就業中的性別歧視,最強有力的武器還是法律。只有加大法律的執行力度,完善有效的監督手段,發現企業違規行為及時懲處,讓企業明白這筆經濟賬不太合算,才能建立平等的就業制度,提供一個公平的競爭、就業環境。否則,28家、48家都不是終點,還會不斷有人刷新因“不招女性”的原因被拒的紀錄。(樂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