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發布的《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草案)》中,廣州擬立法規定:在發生火災、地震、臺風、洪災、車禍等自然災害或者事故災難時,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受委托照看未成年人者應當優先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10月22日《南方都市報》)
人們不會忘記那句“學生們不要動,讓領導先走”所給予的社會恥感。時至今日,當時那些讓“學生們不要動”而得以逃生的領導至今未向公眾致歉,又衍生了諸多“讓領導先×”。生死抉擇間,《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做出了鏗鏘有力的回答。我期待,“有難讓孩子先跑”應成為全社會的共識。
有一些事情是我們無法左右的,比如災難。在英、美、韓、日等國,不但“有難讓孩子先跑”,法律還要求父母必須確保12歲以下(或1.40米以下)的兒童乘車的安全,就連初生嬰兒用的提籃、1~12歲兒童用的安全座椅、增高墊等,父母都得準備。否則,看不到兒童安全座椅,初生嬰兒出院,護士不會簽字;不安裝兒童安全座椅,停車場管理人員不會給載有初生嬰兒的汽車放行。《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規定:“締約國承擔確保兒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護和照料,考慮到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任何對其負有法律責任的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為此采取一切適當的立法和行政措施。”把生的希望留給孩子,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照亮了人性的本能與超越本能的分野。
另外,危機中每個人都有不同的狀態,這就是我們所說的“災難個性”。人之所以是人,是因人具有可塑性,經過科學的訓練是能夠做出更為恰當的反應。如果父母平時能夠多給孩子講點災難前的征兆及逃生方法等知識,一旦遭遇災難,這些知識就能使孩子擁有更多的生機。所以,“有難讓孩子先跑”,還要讓孩子學會逃生,讓孩子科學的逃生。(劉英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