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時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是深化改革開放、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解決制約經濟社會發展的一些重大問題,如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統籌城鄉發展、促進節能減排、改善收入分配等,是“十二五”時期不可回避的重點工作。稅制改革應與各項重點工作和各方面綜合配套改革相呼應,不失時機地向前推進,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的稅制支撐。
當前稅收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994年的財稅改革,基本形成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稅收制度框架。2003年以來,我國又進行了統一內外資企業稅、增值稅轉型、取消農業稅、修訂個人所得稅等稅制改革,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但相對于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新變化,當前稅收制度中還存在不相適應的地方,亟需通過改革加以解決。
直接稅和間接稅比重失衡阻礙我國經濟轉型。當前,稅收結構中主要由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構成的間接稅比重過高,對經濟轉型造成了諸多負面影響。例如,間接稅通常可以直接嵌入商品售價之中,屬于可通過價格渠道轉嫁的稅,優化再分配能力低下,對于恩格爾系數較高的中低收入階層,實際加大了其“稅收痛苦”程度;間接稅比重過高易推高物價、抑制內需,加大了結構調整的難度;對大部分服務行業征收營業稅,會造成稅收重復征收和稅負偏高,使相關企業競爭力相對下降,不利于產業結構升級和服務企業專業化細分與升級發展;較高的間接稅增加了企業運營的資金壓力,相應減少了企業投入技術研發和設備更新的資金,增加了企業轉型的難度。
稅制結構不完善削弱政府調控經濟的能力。首先,稅制結構不完善削弱政府調控經濟運行的能力。發達國家非常強調發揮稅收的自動穩定器功能。例如,美國聯邦政府超過40%的收入來自個人所得稅,如果加上薪酬稅,占比達到80%左右。這樣,在經濟波動中,稅收超額累進機制可以發揮相當明顯的自動穩定器功能——在經濟繁榮期收入上升時,納稅人邊際稅率自動跳高,為經濟降溫;在經濟衰退期收入下降時,邊際稅率自動下降,為經濟升溫。而我國的直接稅中實行超額累進的是非常小的一部分,只有在工資薪金所得稅中可以看出清晰的超額累進機制,但在2011年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后,工資薪金所得稅的超額累進只覆蓋不到7%的工薪收入者。其他方面的稅制基本沒有體現稅收的自動穩定器功能。其次,稅制結構不完善削弱政府調節收入分配的能力。目前我國缺乏能夠有力調節收入分配的稅種。增值稅、營業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比較弱;個人所得稅應發揮的“抽肥補瘦”的再分配功能遠不到位;財產稅中的房產稅剛剛開始局部改革試點,而遺產稅和贈與稅還無從談起。這極大地影響了稅收調節收入分配功能的發揮。最后,資源稅改革和相關配套改革不到位,影響了政府調控資源環境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