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菏澤市曹縣某國有公司的15名員工要求漲工資,公司負責人先是認定兩名員工代表攛掇工友,將兩人停職,其他13名員工向公司提出恢復兩人工作的申請,公司領導說:“如果誰再有要求,也不要干了”。結果,15個人全失業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法律上來說是一對主體平等的雇傭關系,漲薪水是勞動者合理合法的勞動權利,任何單位不應以某種理由威脅或者解雇勞動者,這是法律不允許的。然而在現實的情境中,用人單位卻仗著財大氣粗的底氣隨意主宰著勞動者的合法權利,“要漲薪遭停職”或許就是一個最真實的寫照。
據了解,要求漲薪的職工說,公司7月9日開會曾承諾了“漲工資、買保險”,企業負責人卻說“公司沒有向員工承諾漲工資”。究竟誰在撒謊,雖然很重要,但并不妨礙職工提出和主張漲薪的正當權利。而企業負責人說的另一句話:“從這些員工寫的申請看,離開公司是他們自己的意愿”,則將企業的“唯我強勢”展現地淋漓盡致。拋開企業是否有資格自當裁判不論,即使職工在漲薪的申請中以離職相要挾,只要職工沒有明確提出主動辭職的申請,就不能認定職工是自愿離職,況且職工的訴求很明確,就是漲薪。
不僅企業職工要求漲薪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一項合法權利,而且企業也有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努力提高職工工資的法定義務。
勞動者是現實的,是理性的,誰會無緣無故要求漲薪?我們注意到兩個細節,一是提出漲薪要求的15名職工都是新雇傭的水泥罐車、泵車司機;二是公司曾承諾“買保險”。是不是意味著同工不同酬、勞動者法定權益沒有得到完全保障,正是這次要求漲薪的理由呢?職工“要求漲薪遭停職”,企業領導說“如果誰再有要求,也不要干了”,這更讓我們充滿了憂慮。
當前經濟發展速度有所減緩,無論是國企,還是民企,都可能面臨著漲薪壓力,這也是考驗著企業管理者智慧的方式之一。是通過科學的管理制度、和諧的企業文化、有效的溝通渠道來理性化解,還是采用“要求漲薪就停職”的簡單粗暴辦法,不僅是管理憂慮,更是法律執行政府監管之憂。(郭文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