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不同判”是如此嚴重,統一司法適用標準看來已是迫在眉睫。
來自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數據顯示,今年1到7月,廣東全省法院新收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就高達13096件,其中,因克隆卡而引起的糾紛上升最快。與此緊密相關的一個問題在于:因卡被“克隆”而遭盜刷,誰來擔責?銀行?儲戶?還是那個暫無落網希望的竊賊?廣東高院給出的答案是:銀行如果未能識別克隆卡,應當承擔不少于50%的責任;如果持卡人對卡被偽造有過錯的,銀行則可以減輕責任。
由于目前關于銀行卡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還不盡完善,針對“克隆卡”糾紛的同案不同判仍是常態,國內最常見到的處理方式有四類:一是儲戶自擔全責;二是銀行全額賠付;三是按一定標準分擔責任;還有第四種,法院以案件不屬民事糾紛而是涉嫌刑事犯罪為由,對儲戶的提告不予受理,將“皮球”踢給了公安。
“同案不同判”是如此嚴重,統一司法適用標準看來已是迫在眉睫。廣東高院給出的責任分擔標準,無疑是基于多年實踐的經驗總結,對刑事立法的完善或專門司法解釋的出臺都將提供重要的參考價值。即便是省外來看,“分擔論”也的確是處理此類糾紛的主流意見。問題在于,儲戶要證明“被盜刷”和“銀行未識別克隆卡”,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銀行要證明已對取款的銀行卡盡到了識別義務,同樣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舉證責任倒向誰,誰就要因舉證不能而承擔不利的后果。從民事訴訟中的基本舉證原則“誰主張誰舉證”來看,儲戶所受影響將比銀行更大。
退回原點來分析,銀行與儲戶的基本法律關系其實就是合同關系。銀行對儲戶的存款進行保管,也包括了為儲戶取款提供人工及技術服務。在這層合同關系的背后,銀行還基于其特定的金融資質和金融運營獲得利潤。可以說銀行向儲戶提供的就是一種有償服務,只不過這種“有償”并不像買賣那樣直觀。
正因為如此,銀行保護儲戶的存款安全可視為其合同義務的一部分。這種保護,包括了銀行必須為儲戶提供安全的取款環境。“克隆卡”之所以出現,究其根源還是銀行卡在技術上有漏洞可鉆。銀行要做的,不是一味卸責,而是要加大科研投入攻克銀行卡防復制乃至防盜刷的技術難關。銀行的投入不足,技術漏洞門戶大開,就應該為此承擔必要的責任。沒有嚴格責任,哪家銀行還會投入資金來關注和促進技術的進步。
此間就有消息傳出,沿用了幾十年的磁條式銀行卡早已無法滿足當前的金融安全需求,但安全性能更高的芯片銀行卡卻因為成本較磁條卡高得多,而遭到國內銀行的集體冷落。在儲蓄合同中,銀行相較儲戶處于優勢地位,卻不肯為存款安全埋單,難道真要把儲戶個個都逼成防盜刷的技術專家?!因防盜而傷害了銀行卡的經濟與便捷,卡也將失去其初始的功能。
強調銀行應對儲戶的存款負有更多的監管義務,并不是說儲戶就可以放縱對卡本身和卡密碼的妥善管理。筆者也認同廣東高院的“分擔論”。但不得不指出,司法能解決某一個案,卻無法通過責任的認定來達到預防銀行卡糾紛的繼續發生。銀行發卡還會繼續,儲戶用卡也會繼續。避免銀行卡糾紛而又保障銀行卡的便捷不獨需要法院的有所作為,也需要銀行、儲戶甚至是公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