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禪城區的鄭小姐怎么也沒想到,出國半個月,回國后竟發現自己銀行儲蓄卡內的501萬元人民幣被他人取走了!奇怪的是,該卡從未離開過她本人!
把錢存在銀行里,是絕大多數人選擇的最安全的理財方式。而刷卡,確實給人們的生活帶來越來越多的便利,但“克隆卡”盜刷案不斷,又令人對用卡安全頗為擔憂。尤其是當儲戶與銀行對簿公堂時,銀行往往指責“儲戶疏于防范有過失之嫌”,令儲戶無法抗辯而蒙受損失。正如鄭小姐卡不離身卻被盜刷,究竟是哪些環節有疏漏,讓存在銀行里的錢,變得不安全了?由此造成的損失,又該由誰來賠償?
筆者認為,銀行是有責任的。因為《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銀行等提供相關服務的行業,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作為一個經營者,它要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無論是技術層面,還是對人員的教育、培訓。如果它在這幾方面做得有疏忽,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就本案來說,它要承擔多少的賠償,是全部賠償還是部分賠償,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銀行聲稱是儲戶未妥善保管密碼,則銀行應就此承擔舉證責任。從舉證能力上講,絕大部分儲戶沒有能力去自證已妥善保管好密碼。而反過來,銀行作為強勢機構,是有能力通過調取監控錄像、偵破刑事案件等方式去舉證銀行卡密碼是如何泄露的。如果儲戶對密碼泄露確有過失,銀行才能夠免于相應的責任。
而且,利益受損儲戶合法合理主張已獲得司法部門明確支持。且不論國外通行做法,此前一個判例中,法院就認為,銀行有條件、有機會、有能力,也有義務防范犯罪分子利用自助銀行和ATM機等終端犯罪,以確保金融管理秩序正常運轉,確保儲戶的存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