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1993年進行煤炭價格部分市場化改革,政府為穩定電價設定了國有大型電廠的電煤價格,從而形成了“計劃煤”和“市場煤”并存的價格“雙軌制”,也同時引發了多年來的煤電矛盾,導致各種交易亂象和交易成本。目前隨著煤炭市場疲軟,電力供應相對寬松,煤電價格體制改革迎來了歷史機遇。
我國電煤市場仍采用的價格“雙軌制”,即在價格調控下分為重點合同煤價格和市場煤價格。重點合同煤指的是年初煤炭企業和電力企業簽訂合同,鎖定一年供應量,同時鐵路部分承認運力的那部分煤炭,每年國內重點合同量大致在10億噸左右。與之相對應的是市場煤,即電力企業從市場采購的電煤,價格隨行就市。在過去10年中,合同煤的價格一直大幅度低于市場煤。
電煤價格“雙軌制”的初始目的是保障煤炭供應,扶持當時還很弱小的煤炭企業。當時,“雙軌制”中合同煤的價格比市場煤高,對煤炭供應的穩定和煤炭企業的成長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發展和煤炭價格大幅度上漲,“雙軌制”漸漸成為扶持電力,穩定電價的行政措施。“雙軌制”導致的大幅差價,既阻礙了煤炭價格的市場化改革,也導致煤炭市場的種種問題,如兌現率低、兌現質量差和中間環節收費等。
在煤價、電價都在呼喚市場化改革的今天,“雙軌制”除了限制煤價的市場化,對于電價的市場化也有一定的阻礙作用。對于目前煤炭企業來說,“雙軌制”既不合理,也不公平。低價合同煤對于煤炭企業來說是一個沉重的包袱,每簽一筆重點電煤合同,意味著每噸有數百元的利潤損失。不公平之處在于這一損失不是由所有煤炭企業平均分攤。對于電企而言,“合同煤”本是保障電企煤炭需求和降低成本的一項優惠,但是現實中的兌現率和兌現質量(加上中間環節成本),卻令電企非常失望。近年來,重點電煤每噸價格一般低于市場煤100-200元左右,最高時差價達400元。合同煤的存在減少了煤炭企業的利潤,因此兌現率越來越低。
2011年11月30日,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加強發電用煤價格調控的通知》,其中規定:“2012年合同煤價漲幅不得超過5%,同時主要港口5500大卡市場煤平倉價不得超過每噸800元。”然而,政策推出之后,國內下游需求萎縮,上游供應寬松,投資和出口雙雙呈現疲態,國內經濟增長整體放緩,主要高耗能產品增長明顯回落。今年以來國際煤價整體呈下滑態勢,導致進口煤大量涌入。在上述兩方面因素作用下,今年以來,國內煤炭價格出現大幅下降。此外,重點合同煤價格的上升幅度很多超過了政府規定的5%。這樣,目前市場煤的實際成交價已經與重點合同煤大致接近。
以往擔心在煤炭價格較高的時候推行價格并軌,會導致電力價格出現較高漲幅,從而推高PPI和CPI,給宏觀調控帶來壓力,并且會提高企業和消費者的生產及生活成本。目前隨著煤炭市場疲軟,電力供應相對寬松,煤電價格體制改革迎來了歷史機遇。相對低位的市場煤價一則可與重點合同煤較順利地實現雙軌合并,二則將為煤電聯動重啟提供一個很好的起點。我國目前處在城市化工業化進程中,剛性的能源需求壓力和以煤為主的能源消費結構,決定了中長期煤炭需求仍將大幅度增長,如果不抓緊眼前這個機會,一旦經濟好轉,“雙軌制”問題恐怕依然難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