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建鄴法院做出流氓罪判決,被告人趙大猛在1996年參與聚眾斗毆致人死傷。法院認為,現行刑法是1997年修訂后頒布實施,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趙大猛的行為應按照1979年老刑法定罪量刑,構成“流氓罪”。而1997年新刑法修訂后頒布已廢除“流氓罪”。(據6月29日《揚子晚報》)
南京建鄴法院的流氓罪判決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質疑之聲中,有兩個需要關注的問題,一是流氓罪既然已經于15年前廢除,如今再按流氓罪判決,是否適當?二是趙大猛有逃亡情節,其是否適用從輕原則?
對第一個問題,我們需要明白的是,趙大猛違法犯罪的行為發生在新刑法頒布實施之前。也就是說,其違法犯罪行為發生之時,流氓罪尚沒有廢除,依流氓罪判決,也并無不妥。而對第二個問題,法院認為趙大猛“在逃亡中很老實,沒有違法犯罪行為,歸案后認罪悔罪態度良好,還對受害人進行了賠償”。顯然,這也是符合法律“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基本原則的。
南京建鄴法院流氓罪判決的核心問題在于刑法的“從舊兼從輕”原則。所謂的從舊兼從輕,是指定罪量刑時對新舊法的條款進行比較,如果犯罪時有舊法,且舊法量刑比新法輕或者不認為當時的行為構成犯罪,就按舊法,這一點又被稱為“法不溯及既往”;反之,如果舊法量刑比新法重,則按照新法。這是現行刑法第十二條的明確規定。簡單了說,“從舊兼從輕”的本質實際上是“有利于被告人”,是對人權的保護和尊重。
那么很顯然,在趙大猛的違法犯罪行為發生在舊刑法實施的時期,而按照新刑法,比按照舊刑法判決要重的情況下,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顯然是法律的人性化體現,是一大進步。南京建鄴法院的判決以事實為基礎,且于法有據,并無不妥。網友的質疑反對之聲,顯然帶著濃重的、條件反射式的“吐槽”或者說“抬杠”的味道。(劉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