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公安局局長楊建華稱娛樂場所、桑拿按摩都要安裝攝像頭,他認為:“在公共場所哪有隱私的,如果公共場所有隱私那就是‘流氓’,公共場所有什么隱私,既然大家都能夠見得光的有什么隱私呢,這些都是奇談怪論。”(4月29日《廣州日報》)
娛樂場所、公共場所,未必只有“流氓”的事情才算隱私;不想讓他人或更多人知道的事情,因性格、理念不同,各人間的自我保護標準肯定不一樣,那么有些情況就應該受到尊重;而個人私生活空間的活動不想在誰的監視下,也該屬于合法權利。再說,什么叫“流氓”?公安局長能給出一個法律上的定義嗎?法律定性中早已刪除了“流氓”這個詞,公安局長以司法人員身份在公開場合卻一口一個“流氓”地指代某些“見不得光”的事,難怪有網友連呼“法盲”。
“流氓”,坊間用來說某些不端的男女行為可以,在司法層面卻不合適。現行法律禁止的男女間行為只有賣淫嫖娼、聚眾淫亂及其他形式的色情交易,其余都不在法律約束之內;而“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法制原則之下,即便“流氓”,也與警察和公權無關,那么警方監控當不宜管得過寬,防范違法犯罪也不能超出權力的合法界限,不能傷及公民合法權利。
公共場所有隱私就是“流氓”,這種絕對化的有罪推定,一來疑似患上“流氓想象癥”,想象之豐富已經超出一定邊際,二來它也超出法律的邊界,有悖于依法治理的原則。希望公安局長同志收回這個笑話,或者,只當作一個笑話,笑過了,就當什么也沒說就得了。(馬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