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京報》報道,今后,如果開發商“囤地”造成土地閑置的,未動工開發滿一年將被征繳土地價款20%的閑置費,滿兩年則將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近日,國土部公布了《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并將于7月1日起實施。
土地閑置是個燙手的話題,因為它與政府利益、土地財政息息相關、絲絲緊扣。其實,將于7月1日起實施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是1999年4月28日發布并施行的國土資源部第5號令《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以下簡稱1999年版)的修訂稿。去年年底,國土資源部公布《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公開征求意見。草案比1999年版多出23條,這是12年來首次對該辦法進行修訂。草案規定,國有建設用地應當就項目開工、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但最為關鍵的是兩點,即未動工開發滿一年將被征繳土地價款20%的閑置費,滿兩年將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其實在1999年版里就有類似規定。
那么,為什么仍有大量土地被閑置呢?因為有關法令被“閑置”了。
2010年8月,國土資源部《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閑置情況統計》名單被媒體披露。名單顯示,列入國土部閑置土地“黑名單”的土地的閑置面積約為9772公頃,合同總價款約2560947萬元。去年8月,新華社記者調查發現,在福建漳州東山縣康美鎮馬鑾灣景區內,一塊本應于1993年開工的土地,仍未開發,閑置時間長達近18年,成為目前所知國內閑置時間最長的土地。
這幾年,有關部門經常清查治理,甚至掛牌督辦,可是,為何仍有土地閑置18年卻沒有依法無償收回呢?其實,在每一塊長滿荒草的閑置土地上,都會有“不俗”的故事。只不過,監督職能部門不想說甚至不敢說,有時掛牌督辦,也成了一場監管秀。否則,《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實施10多年了,怎么還像一紙空文那樣也被閑置起來了呢?究竟有多少地方讓這一法令“閑置”在一邊睡大覺呢?又有多少責任人被問責了呢?無怪乎有開發商信心滿滿地說,說歸說,做歸做。開發商的地是從地方政府手上買的,和地方政府的關系很好,除非做得太過火,否則地方政府不會那么較真兒。
而如今,新《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即將實施,但愿新法令別再被閑置。否則,再修訂多少遍,也是枉然!(吳杭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