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氣越來越熱,全國大部分地區即將被高溫覆蓋。國家安監總局、衛生部、人保部、全國總工會四部門聯合修訂并起草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目前向社會征集意見已經結束。這意味著已有52歲高齡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即將退出社會舞臺,全國范圍內的防暑降溫措施終迎立法(5月27日《重慶晨報》)。
一定程度上,規制社會行為并不一律適用于“法海戰術”,調整社會矛盾也不能陷入“立法依賴”。但是,公布于1960年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的確年事已高,其所反映的是上世紀60年代初的社會狀況和經濟狀況,當時的立法者顯然無法想象到今天的經濟結構和就業結構。正是受此羈絆,前年和去年夏季國內部分地區持續高溫不斷,高溫誘發勞動者死亡事件不斷上升,但相關監管部門卻是“高溫保障零投訴零受理”,基層勞動者權益在高溫中備受炙烤。全球氣候變暖的背景下,高溫下的勞動保障已經不僅僅是“體面勞動”的問題,更是防止職業病和工傷事故的必要措施;也不再是一項基層勞動者的階段性福利,而是不可回避的勞動者權利保護問題。放到今天第三產業高度發展并且吸納大量勞動力就業的現實中,高溫下的勞動保障缺失,更是一個重大的民生問題,只有通過立法才能予以根本上的回應。一個溫情的社會,必然是法規站在權利的立場作充分表達的樣式,是以立法為民生“防暑降溫”,既是法制的進步,也是社會文明的累進。
但是,需要注意的問題是,作為《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上位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勞動法》,在現實語境中并沒有得到剛性張揚。換句話說,作為更具規制力的《職業病防治法》和《勞動法》剛性不起來,已經讓相關領域的法制環境逐漸變得不理想。基于此,《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能否“藥到病除”,讓高溫勞動的“溫度”降下來,就很值得擔憂。
揆諸細節,相關輿論將《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亮點之一,定位到用人單位違反國家有關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問題嚴重的追究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事實上,《職業病防治法》的法律責任以罰款為主,《勞動法》的法律責任多涉及賠償條款,即便就此不論,《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處罰條款也較為模糊,所謂追究“相應責任”不具有足夠的震懾力。這種情況下,勞動者維權或許依然走不出艱難的怪圈。
因此,筆者認為,《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要真正拯救高溫中勞動者的權益,仍需兩方面的努力:其一是加強相關上位法的執法力度,讓整個勞動領域和職業病防治規范起來,為社會的防暑降溫措施拓展落地的法治環境;其二是需要細化和明確防暑降溫的處罰條款與責任追究。法制站在權利的立場表達溫情的一面,既需要法治環境的優化,也需要自身細節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