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才安居暫行辦法》將于今年6月起施行。《辦法》規定,未在深圳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申請免租入住200平米住房,租期10年,期滿可續租,也可經貢獻認定申請無償獲得所租住房的房屋產權。而工作單位納入深圳市人才安居重點企事業單位名錄范圍,且其職稱、學位、年齡條件符合規定的高中低級人才,可租住公租房或領取租房補貼,期限不得超過3年。(《南方都市報》4月28日)
從物質待遇、社會榮譽等方面,厚待高層次人才,確實是美英等一些國家維持和增強引才競爭力的通行政策。這種實用主義色彩極濃的政策導向,使這些國家付出的引才成本遠遠低于所獲得的綜合效益,是提升其創新創業活力的重要制度保障。正因為此,這些國家逐漸形成了差別化的移民政策,即對少數高學歷、高技能或投資型移民建立綠色通道,而對其他移民延續繁瑣嚴苛的定額許可證制度和歸化考核程序。
從保障深圳城市發展競爭力等意義上講,吸引海外和國內其他地區的高層次人才到深發展,配套住房等優厚待遇,確實具有極強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也不失合理性。這個政策思路,事實上并沒有多少人提出異議。
問題在于,高端引才政策跟保障房等公共福利政策完全不是一回事,無論政府在前一方面政策履行的成效如何、力度多大,都不能沖擊和縮減在后一方面的投入。保障房等公共福利政策應當保障和服務的對象是,無力購房甚至無力承擔商品房房租的低收入戶籍居民、穩定工作和居住在深圳的外地戶籍勞動者。考慮到深圳房價、生活成本畸高等現實,政府可以適當擴展保障房的供給范疇,將“夾心層”納入其中,但仍需以收入水平為衡量優先考慮“窮人”。
美英等發達國家,既推行厚待高層次人才的引才政策,也同等重視保障房等公共福利政策——政府沒有任何權利,將本國(本地)公民等同為等待入籍歸化、未得到國民待遇的偷渡移民,不能隨心所欲的決定是否給予、給予多少福利獎賞。無論從情理還是法理上,將引才政策與公共福利政策混為一談,把人才安居房納入保障房范疇,以補貼人才安居的數據直接充當保障房供給的成績,有失公平,非常荒誕。
基于此,我認為,深圳應當全面完整的學習美英等國吸引高層次人才、履行公共福利產品供給本職等先進經驗,將人才安居房從保障房范疇內剔除,制訂真正面向中低收入無房居民的保障房規劃和政策。
至于現有人才安居房操作辦法規定只面向“深圳市人才安居重點企事業單位”所屬各層次人才提供補貼等保障、被市民批評為忽略中端人才的爭議,主管部門需要由此意識到,這項不公正的制度規定必然產生對成長期企業和人才的歧視傷害,長期來看有礙于深圳人才大環境的建設,產生與引才政策目標背道而馳的后果。(鄭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