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民法總則確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協調了民法與商法之間的關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則與有關單行法律之間的沖突和矛盾,規范了社會生活的基本規則,標志著我國民法典編纂的第一步已經順利完成。民法總則是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專家學者反復討論和論證的基礎上形成的,它的制定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為民法典編纂工作開了一個好頭。萬事開頭難。有了這個民法總則,接下來我國民法典編纂工作也就順理成章,真正駛入快車道了。我們要深刻認識民法總則的時代意義,進一步做好民法典編纂工作。
民法總則來之不易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在1954年至2001年近半個世紀里4次啟動民法典編纂工作,致力于制定一部屬于自己的民法典。然而,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4次嘗試編纂民法典的努力均未能取得預期結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編纂民法典的任務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隨即啟動第五次民法典編纂工作,并作出了先制定民法總則、再系統整合民事法律的“兩步走”的民法典編纂工作部署。經過兩年多的論證、征求意見、修改,民法總則按預定進程順利制定出來,民法典編纂工作由此邁出關鍵性一步。
我國要實現幾代人孜孜以求的“民法典之夢”,面臨諸多困難和挑戰。鑒于之前民法典編纂工作一再受挫的教訓,一些人擔憂這次民法典編纂工作也難以順利完成。這次民法典編纂工作之所以能夠按預期目標順利推進,是各方面力量共同努力、各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從外部環境來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這為民法典的編纂奠定了經濟體制基礎。民法典被稱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呼喚民法總則的制定。從民法學自身來說,經過改革開放30多年的發展,我國的民法理論研究已經有了一個質的飛躍,在批判借鑒外國法學理論、制度、概念的基礎上形成了比較完整的中國民法學體系。此外,從司法實踐來看,法官已具備比較好的法學素養,形成了較為正確的適用法律的思維。同時,人們的法律意識、權利意識有了很大提高,更加希望自己的權利能夠得到法律保護,這是制定民法典的群眾基礎。
民法總則的制定彰顯了黨和國家編纂民法典的堅定決心,打消了一部分人對我國民法典立法能力的懷疑。民法總則的順利通過,也推動我國民法典編纂工作真正駛入快車道。在接下來的三年時間內,我們還要完成民法典分則各編的整合修訂工作,任務十分艱巨。這需要相關部門、民法學界乃至整個社會群策群力、再接再厲,為編纂一部結構合理、體系完備、規范科學的中國民法典繼續努力。
民法總則把對人的權利的保護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
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它以對人的保護為核心,以權利為本位,系統全面地規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在民事活動中享有的各種人身、財產權益。因此,民法典被視為現代法治文明的扛鼎之作,被譽為法治健全完善的標識。
自20世紀70年代末期以來,我國將與人的權利保護相關的立法工作列入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議程。雖然受歷史條件限制無法編纂一部系統的民法典,但還是制定了一系列民事單行法,如1980年的婚姻法、1985年的繼承法、1986年的民法通則、1991年的收養法、1995年的擔保法、1999年的合同法、2007年的物權法、2009年的侵權責任法等,這些法律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這些法律相對比較散亂、零碎,在保護人的權利方面的能力受到一定限制,不可能像民法典那樣發揮出整體效應。民法總則是系統編纂民法典的開篇之作,它秉承體系性法律思維方法,遵循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行為、民事責任的科學編纂結構,以人的保護為核心,對普遍適用于民法典分則各編的一般原則、概念、規則和制度進行了系統規定,把對人的權利的保護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在具體內容方面,增加了對胎兒利益、個人信息、一般人格權、特定人格權的保護等,這些都體現了對個人權利保護的加強。民法總則在民法通則的基礎上修改完善了民事權利體系,強化了保護民事權利的觀念,在世界上開創了在民法總則中全面系統規定民事權利的立法模式,我國人權保護法治建設由此進入一個新時期。
民法總則為民法典分則各編的體系化、科學化奠定了堅實基礎
民法總則表明我國民法典在編纂體例上采納了潘德克吞編制體例。在潘德克吞編制體例下,民法總則是對民法典其他各分編進行“提取公因式”的結果。也就是說,民法總則是將民法典各分編中最常用的、一般性的法律原則、法律規范抽取出來,置于民法典之首。這種立法技術的優點是,一方面保持了民法體系和結構的明晰性,另一方面能夠使民法典面對社會的發展具有對抗“法律老化”的能力,在社會變遷中保持一定活力。但是,先總則后分則的編制體例也存在一些缺點,這就是在適用法律的時候時常需要把處于不同編章的條款進行組合。這實際上對法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理解、適用民法規范需要系統全面地掌握民法典的內容。
民法總則為民法典分則各編的制定確立了指導思想、價值取向,并且設立了框架結構,民法典分則各編的編纂工作必須在民法總則的指導下展開。接下來,我們即將展開現行民事法律規范系統整合、修訂完善工作。這一工作必須遵循民法總則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基本結構和基本概念,只有這樣才能編纂出一部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符合我國國情和具體實際,體例科學、結構嚴謹、規范合理、內容協調一致的民法典。
民法總則的頒布表明我國已初步形成自己的民法思想體系
著名法學家薩維尼在回答法律源于哪里這個問題時認為,法律來自立法者的意志是一個誤解,他認為“法律源于人民”。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法律理應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我國在20世紀初進行法治變革時,選擇、移植了大陸法系中的德國民法模式,我國民法的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體系很多方面是向德國法學習的。但是,移植并非照抄照搬,我國民法的理論和實踐對德國法那一套民法體系、概念進行了適應我國國情的修正,并根據我國的客觀實際進行了創新發展,由此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民事立法理論。前4次民法典編纂工作最終沒有取得成功,其中固然存在經濟、政治、社會等方面的原因,但另外一個不能忽視的重要原因是我國當時還沒有形成自己成熟的民法思想體系。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民法學者經過持續的學術研究和理性思考,并從司法裁判工作中汲取經驗,以我國現實民事問題為導向,在學習借鑒他人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了自己的民法思想體系。這為民法總則的制定奠定了堅實的思想理論基礎、提供了系統的智力支持。比如,民法總則中關于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的分類,盡管不少人提出不同觀點,但這種分類是立足我國具體國情提出來的,雖然在學理上不能說是最好,但更貼近我國實際,更容易讓人理解和接受。因此,民法總則的頒布也可以看作是我國民法思想體系已經初步形成的標志。
我們甚至可以期待,借助民法總則制定這個契機在一定程度上復興中華法律思想。法律的素材源自一個民族的歷史,源自一個民族自身內在的特質。脫離本民族歷史的民法不可能是一部有生命力的法典。我國民法總則所采取的以民事權利為軸心的結構體系,完全是中國式的,對大陸法系傳統民法總則的編制方法作出了大膽的超越和革新,鮮明地反映了我國民法典對中國本土元素的高度重視。比如,民法總則對民法通則結構體系的繼承和發展,充分展示了我國民法對自身歷史的尊重。制定具有自身文化傳統特點的民法典,無疑有利于復興中華法律思想,提高中華法律思想在當今時代和世界的影響力。當然,吸取中華法律思想精華也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基本理念,不能任意而為。接下來,在修訂民法典分則各編的立法過程中,我國自己的法律文化傳統必然會成為立法者和參與民法典制定工作的相關單位和人員需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在這個過程中,要做到既體現中華法律思想、又與民法基本原則相一致。隨著民法典分則各編修訂工作的順利推進,我國一定能成功編纂出民法典,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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