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社”報道,臺“法務部”制定的“禁奢條款”3日上路。“法務部”將“奢侈”定義為:單筆消費超過新臺幣2000元、在臺北每月生活費超過2.4萬,欠稅大戶逾越標準,必要時就會被管收 (等同羈押)。
被稱為“禁奢條款”的“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上路后,欠稅大戶不得購買、租賃、使用、享有單筆2000元以上的商品、服務,或借貸他人2000元以上的財物。
“法務部”也參照“2009年度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訂出欠稅大戶每月生活消費標準。住在北區(臺北縣市、基隆、桃園、新竹縣市)者,每月上限為24000元;中區(臺中縣市、南投、彰化、云林)18500元。南區(嘉義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市、屏東)18000元;東區(宜蘭、花蓮、臺東)16000元;離島(澎湖、金門、連江)14000元。
對欠稅大戶的認定標準,以自然人欠稅達1000萬元以上為門坎。“法務部”表示,目前共有1267名欠稅大戶,一旦違反規定,例如購買上萬元名品、出入高消費場所消費等,只要查獲屬實,必要時行政執行署將拘提、管收,檢舉人最高也可獲得100萬元的檢舉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