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者最有力的證據,是余大師是收購的職工股。按照已經解散的國家體改委的文件,外部人不能接受職工股的轉讓。道理很對。根據1993年7月《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關于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股管理規定》第5條的確如此。
但同是這個規定,在第25條還說了“內部職工股的轉讓價格或公司收購價格,應以公司每股凈資產額為基礎,由轉讓、收受雙方協商確定!
這意味著發行職工股的公司可以收購職工股,然后再以公司名義,向其他方轉讓。所以更大的可能是:余秋雨不是接受職工股的轉讓,而是從徐家匯商城公司收購的。因為直接從職工手里收購,他無法辦理過戶手續;這個交易的合同不具備法律效應,沒有證券經營機構能辦理;公司股權最終確權的工商局,也無法改變股東登記。余大師的人望,恐怕不足以說服政府的這些不同機構,都參與到他的合謀里,從而侵吞徐家匯商城的國有資產。
中國的股份制改造是個異常復雜甚至互相矛盾的過程。拿職工股來說,就是個不得已的設置。當時中國資本市場除了流通股,還有國家股、法人股和內部職工股三種類型,且三種股票的地位高于流通股,有多種附加限制,F在稍微有點股票常識的人,都知道同股不同權是資本市場的大忌諱。
但為什么那時會有這種結構?和當時的利益分配,國家、集體到個人的三元結構很像———其中個人的利益分配,單位里的人和單位外的人是不一樣的,F在看余大師搶了徐家匯商城的職工股權,當然很不公平。但那時單位里的人,能夠享受到與單位外不同的權益,可以入股國有資產,在絕對公平的角度來說,也未必站得住腳。因為所有國有企業,都應該是全民所有,怎么內部職工能優先享有入股權呢?比如,中石油是中國人民共有的,中石油的職工說入股就入股,其他中國人不行,這公平嗎?但事實是,上海的徐家匯商城,安徽的農民就不能入股。
于是就出現解散工會和個人的職工持股,公司回購。然后在獎勵經營者的機制下,搞管理層持股。但這也有問題,因為太涉嫌國有資產流失了,于是也叫停了。
當然批評者可以說,改革的過程難免遇到問題,但不能等錯狠了才叫停,是不是要未雨綢繆一點?否則重新形成新的不公平,怎么改變呢?這的確是兩難的。要前進,就要有所改變。違規有時難說對錯,要放在歷史長河里看,才知分曉。比如我們回顧改革最早的時候,安徽的農民包產到戶豈止違規?簡直就是要殺頭的犯罪,可現在是中國改革的標志,進入博物館了。
(阿西 上海 財經評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