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7日電 中新網財經頻道從財政部網站獲悉,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對《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進行修改。修改后的規定表示,在2015年12月31日前,科學研究及技術開發機構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決定全文如下:
關于修改《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的決定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對《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中的“在2010年12月31日前”修改為“在2015年12月31日前”。
(二)將附件《免稅進口科技開發用品清單》中的第二項修改為:“(二)為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提供必要條件的科研實驗用設備(用于中試和生產的設備除外)”。
二、對《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作如下修改:
將附件《免稅進口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清單》中的第二項修改為:“(二)為科學研究和教學提供必要條件的科研實驗用設備(用于中試和生產的設備除外)”。
本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