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1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交易商協會正式公布了《中國銀行間市場債券回購交易主協議(2013年版)》(以下簡稱《主協議》)文本。
協會繼發布《NAFMII主協議》、《貸款轉讓交易主協議》、《承銷協議文本》等市場標準協議文本后,《主協議》進一步完善我國金融市場相關標準。
人民銀行市場司副司長徐忠表示,《主協議》的發布應用有利于促進回購業務的規范運行,有利于促進市場功能的進一步發掘,同時也為債券市場機制創新奠定了制度基礎。
交易商協會表示,將積極推動《主協議》的簽署應用,切實保證新舊主協議應用的平穩過渡,促進債券市場健康發展。
2012年全年銀行間回購市場交割量約151.7萬億元,其中質押式回購交割量約146.6萬億元,買斷式回購交割量約5.1萬億元,遠超過同業拆借市場。參與主體從市場成立之初的16家商業銀行,增加到包括銀行、保險、證券、信托、基金等金融機構和部分非金融機構投資者共2200余家,基本上覆蓋了市場各類機構。
相較此前獨立的兩個協議,即《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質押式回購主協議》和《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回購主協議》,此版《主協議》對債券回購市場進行了統一的法律文本安排。
在核心機制安排上,通過引入回購債券盯市調整機制,豐富了市場參與者的風險管理手段;通過實現質押債券替換,釋放了回購債券流動性;通過建立買斷式回購單一協議和終止凈額等機制,為有效防范金融市場區域性、系統性風險做了有益的制度探索。
在質押式回購中引入了“替換”機制,有助于債券市場流動性的進一步提高。在買斷式回購中引入了單一協議和終止凈額機制,可集中管理對手方的信用風險,為有效防范金融市場區域性、系統性風險做了有益的制度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