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間市場債券回購交易主協議(2013年版)》文本今日公布實施。
銀行間債券回購市場經過10多年的發展實踐,廣度和深度不斷拓展。市場規模增長迅速,年度成交量從1997年的309.87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151.7萬億元;參與主體日益豐富,從市場成立之初的16家商業銀行,增加到包括銀行、保險、證券、信托、基金等金融機構和部分非金融機構投資者共2200余家。目前,債券回購市場已經成為市場參與者進行短期融資、流動性管理的主要場所,成為人民銀行進行公開市場操作、實現貨幣政策傳導的重要平臺。銀行間回購利率已成為反映貨幣市場資金價格的市場化利率基準。
銀行間債券回購市場的成長離不開積極有效的制度安排。作為債券回購市場初期頒布的基礎性法律文本,2000年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質押式回購主協議》和2004年發布的《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買斷式回購主協議》在規范推動市場發展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來,隨著債市擴容,發行主體、投資主體不斷增加,債市價格波動的風險、交易對手的風險、發債主體違約的風險日益顯現。原有主協議難以滿足現階段市場參與者投資經營和風險管理的需要。同時,由于法律環境的變化,原有主協議內容已不完全契合現行法律法規,兩份文本的結構框架也增加了交易的復雜度,不便于業務開展。因此,交易商協會組織市場業務和法律專家,總結銀行間債券回購市場的長期實踐經驗,借鑒國際相關做法,在原有兩份主協議基礎上,本著“總結過去、立足現在、著眼長遠”的原則,制定推出了《主協議》文本。
據介紹,此次起草工作,在《主協議》文本的框架結構、核心機制安排、風險事件處理和簽署方式等方面做了充分論證、細致考慮,兼顧實用和創新,充分體現“延續性、適用性、前瞻性”的特點。一是在框架結構設計上,《主協議》采用“通用條款+特別條款”的結構,由通用條款約定質押式、買斷式等回購交易的共性內容,由特別條款約定個性內容,實現了一份協議的文本結構安排,降低了交易協商和文本管理成本,同時為未來回購交易機制創新預留了空間。
二是在核心機制安排上,《主協議》通過引入回購債券盯市調整機制,豐富了市場參與者的風險管理手段;通過實現質押債券替換,釋放了回購債券流動性;通過建立買斷式回購單一協議和終止凈額等機制,為有效防范金融市場區域性、系統性風險做了有益的制度探索。
三是在風險事件認定處理上,詳細約定了違約、終止等事件的認定標準、處理流程及補償金額,為市場參與者開展回購交易提供了明確的制度依據,保障了雙方的合法權益。
四是在簽署方式安排上,《主協議》由市場成員多邊簽署生效,補充協議由簽署機構視需要進行雙邊簽署,既保障回購市場的高效平穩過渡,又體現風險管理的個性需求。
觀察
債券回購有了“中國標準”
《中國銀行間市場債券回購交易主協議(2013年版)》文本是債券回購市場運行的基礎性制度安排,是回購市場發展重要的制度創新,對整個債券市場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
首先,這一制度安排的完善樹立了債券回購市場的“中國標準”,從市場發展的角度看,可以有效提升中國金融市場標準制定方面的話語權。新版《主協議》總結了我國債券回購市場多年的發展實踐,借鑒了國際相關經驗,形成了既有中國特色又兼與國際接軌的制度安排,為回購業務的開展提供了統一規范的行為標準,為中資機構參與國際市場奠定了規則上的對話基礎。
其次,新版《主協議》的制度設計可以增強債券市場價格發現功能,助推利率市場化進程。新版《主協議》突破了原有的制度瓶頸,促進了市場流動性的改善,增強價格發現功能,進一步提高債券回購利率的準確性和影響力,為市場化利率定價提供重要基準。
第三,新版《主協議》構建了債券回購市場科學的風險防范體系,有利于維護金融穩定。新版《主協議》通過細化風險事件判斷標準、明確處理流程,引入單一協議、終止凈額等機制,進一步完善回購市場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單個主體交易風險在整個金融市場內蔓延,降低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概率。
最后,從市場參與者的角度看,新版《主協議》有利于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深化金融市場化改革。新版《主協議》進一步完善了債券回購交易機制,豐富了市場參與者的交易方式和交易策略,必將進一步促進我國金融機構競爭力的提升,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