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今年5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農業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相比,正式出臺的《條例》已將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確定為“保險機構”,即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公布,《農業保險條例》(簡稱《條例》)于10月24日國務院第222次常務會議通過,并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至此,中國農業保險的經營將步入有法可依的正軌,在有利于推動農業保險發展壯大的同時,也將更有利于參保農戶的利益保障。
農險立法滯后
據中國保監會介紹,近年來,中國農業保險發展迅速,承保品種已覆蓋農、林、牧、漁業各方面,開辦區域已覆蓋所有省(區、市)。尤其是2007年以來,中國農業保險五年累計保費收入超過600億元,年均增速達到85%。目前,中國農業保險業務規模已超過日本,僅次于美國,躍居世界第二,成為全球最重要、最活躍的農業保險市場之一。
在承保的同時,五年來,農業保險共計向7000多萬農戶支付保險賠款超過400億元,戶均賠款近600元,占農村人均年收入的10%左右。農業保險補償已成為農民災后恢復生產和災區重建的重要資金來源。
盡管這一帶有一定政策性的保險業務發展迅速,但在立法上卻相對滯后,因而一度成為每年全國兩會上的重點提案。國元農業保險公司董事長張子良此前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便曾指出:“在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的這幾年,由于涉及的點和面都比較大,因此,一直都很希望能從國務院層面出一個條例來規范這一業務領域的操作,現在終于邁出了這一步,相信這對于中國農業保險的持續穩定發展會極為有利。”
記者注意到,與今年5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布的《農業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相比,正式出臺的《條例》已將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確定為“保險機構”,即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從而擴充了經營主體類型。此前的征求意見稿中只是將其他保險組織列于附則中。
政策支持明確
2007年至2011年,中央財政累計給予農業保險費補貼達264億元。各級財政對主要農作物的保險費補貼合計占應收保險費的比例達80%。也正是因為有了各級財政的支持,農業保險試點地區的農戶才得以減輕保費繳納的負擔,提高參保積極性的同時,推動農業保險的發展。
記者注意到,相關政策支持已被明確寫入了《條例》,其中包括: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對符合規定的農業保險由財政部門給予保險費補貼,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鼓勵地方政府采取由地方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等措施,支持發展農業保險;對農業保險經營依法給予稅收優惠,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信貸支持力度等。
同時還明確,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農業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財政、農業、林業、發展改革、稅務、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財政、保險監督管理、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氣象等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建立農業保險相關信息的共享機制。
嚴控機構違規行為
在農業保險的快速發展中,高比例政府補貼成為一些經營農業保險的機構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目標。
為杜絕此類行為的發生,此次《條例》明確,禁止以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虛假理賠、虛列費用等任何方式騙取財政給予的保險費補貼。如有騙取保險費補貼的行為,則由財政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同時還規定:保險機構應當有完善的農業保險內控制度,有穩健的農業再保險和大災風險安排及風險應對預案,其償付能力以及農業保險業務的準備金評估、償付能力報告編制應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而為合理確定保險費率和保險條款,《條例》規定保險機構應當公平、合理地擬訂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屬于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農業、林業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擬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