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31日就修訂《關于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業務投資范圍及有關事項的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目的是進一步擴大券商自營業務的投資品種范圍,明確其投資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政策。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證監會于2011年4月29日公布自營規定,此次修訂僅根據實際需要對部分內容進行調整、充實,主要作了兩個方面的修改:
一是修改了自營規定的附件《證券公司證券自營投資品種清單》,擴大了證券自營品種范圍。修改后,證券自營品種增加了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的證券。擴大兩類:在境內銀行間市場交易的證券,由部分擴大到全部;在金融機構柜臺交易的證券,由僅限于由證監會批準或備案發行的,擴大到由金融監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批準或者備案發行的,即將銀行理財計劃、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納入自營投資范圍。
二是明確了證券公司投資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政策,要求券商具備一定的投資決策和風險管理能力,除對沖風險外,只允許具備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券商直接從事金融衍生產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