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可扣除營業稅及附加和收入40%的展業成本
在證券市場生態圈中,證券經紀人是一群特殊的群體,對證券經紀人獲得的傭金收入,該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證券經紀人的展業成本能夠稅前扣除?這些多年來未能明確的問題,昨日由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一紙公告后予以明確。
羊城晚報記者昨日獲悉,國家稅務總局于日前發布《關于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45號),對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繳納個稅問題作出了四個方面的規定,并明確該規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
據上述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明確證券經紀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明確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對展業成本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根據目前實際情況,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每次收入額的40%。三是明確證券經紀人以一個月內取得的傭金收入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減去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再減去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展業成本,余額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四是明確證券公司是證券經紀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負責有關經紀人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
據了解,目前證券經紀人一般有兩種類型:其一是與證券公司簽訂固定勞動合同,被稱為“客戶經理”,其收入主要為工資和獎金(業務提成);還有就是證券經紀人和公司簽訂委托合同,經紀人的主要收入是返傭,而這筆傭金是各營業部以勞務報酬形式支付。
通行的納稅方式為,營業部按返傭總額先扣除一部分風險抵押金(一般為返傭金額的10%),剩余部分作為當期應付款進行代扣稅后發放,發放時將先扣除全額營業稅及附加,然后按勞務報酬稅率扣除。但對于證券經紀人的展業成本可稅前抵扣多少,則沒有明確。于是,拿發票沖抵成為這個圈子通行的做法,這造成了一定的逃稅漏洞。
有證券業內人士透露,去年下半年,證監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組成的聯合調研組,曾針對證券經紀人納稅情況進行過調研,調研的一個重點就是證券經紀人繳稅時,展業成本是否可以稅前抵扣?可按多大的比例抵扣?因此,國家稅務總局此次發布公告對有關問題予以明確,既減輕了證券經紀人的稅收負擔,也規范了這一群體的納稅行為。(嚴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