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日前發布修訂后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辦法》,新管理辦法在原先擴大中小企業擔保業務基礎上,將微型企業納入擔保資金服務對象。
辦法指出,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將專門用于支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增強業務能力,擴大中小企業擔保業務,改善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融資環境,并重點向中西部地區傾斜。
新管理辦法重點對擔保資金的業務補助方式進行了調整,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業擔保業務,分別按照不超過年平均在保余額的1%、2%、3%給予補助。對符合條件的再擔保機構開展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業再擔保業務,分別按照不超過年平均在保余額的0.5%和1%給予補助。
同時,在不提高其他費用標準的前提下,對擔保機構開展的擔保費率低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的中小企業擔保業務給予補助,補助比例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與實際擔保費率之差,并重點補助小型微型企業低費率擔保業務。
此外,鼓勵擔保機構擴大資本規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強業務能力。特殊情況下,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新增出資額的30%給予注資支持。
辦法明確,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可以同時申請不限于一項支持方式的資助,但單個擔保機構當年獲得擔保資金的資助額最多不超過2000萬元,單個再擔保機構當年獲得擔保資金的資助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資本金投入方式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