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暫行辦法明確了發行人資質,統一信用評級,規范擔保方式,強調內部評級的約束力,建立了偏離度評估制度,增強了償付能力預警機制。“2005年,保監會發布《保險機構投資者債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其后又相繼下發9個通知。
為規范保險資金投資債券行為,改善資產配置,維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中國保監會今天發布《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債券辦法》),借鑒國際慣例和最新發展趨勢,對債券品種進行了重新分類,按照發行主體,將債券品種分為政府債券、準政府債券和企業(公司)債券三類,既體現了信用風險的基本屬性,又保持了兼容性和可擴展性,初步實現了與發債審批機構的分類對接。
據了解,《債券辦法》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一是增加投資品種。增加了混合債券和可轉換債券,可投資品種基本覆蓋了現有市場公開發行的品種;二是調整投資比例。提高了無擔保債券投資上限,即投資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的余額,不超過該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0%,同時保留了單品種比例限制,強化了交易對手、關聯企業和分散化要求;三是適度放寬發行限制。結合市場需要,在原有公開招標方式的基礎上,增加了符合規定的簿記建檔方式,放松了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投資限制;四是加強風險管控。明確了發行人資質,統一信用評級,規范擔保方式,強調內部評級的約束力,建立了偏離度評估制度,增強了償付能力預警機制。
“2005年,保監會發布《保險機構投資者債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其后又相繼下發9個通知。隨著債券市場的迅速發展,部分規則已不能適應市場需要。按照新《保險法》規定,保監會廢止了2005年發布的辦法和以后下發的通知,發布了《債券辦法》。”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稱,《債券辦法》順應當前債券市場的投資需要,既滿足保險機構的迫切需求,又能夠加強風險控制,將對優化資產結構、提升投資收益以及促進債券市場和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產生積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