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間,報廢使用不到8年的老舊微型載貨車、老舊中型出租載客車,使用不到12年的老舊中、輕型載貨車、出租車以外的老舊中型載客車以及提前報廢“黃標車”(污染物排放達不到國Ⅰ標準的汽油車和達不到國Ⅲ標準的柴油車),并換購新車的,根據報廢車型可享受3000-6000元不等的補貼。
根據《辦法》要求,各市(州)和有條件的縣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環保部門設立汽車以舊換新聯合服務窗口,并通過信息管理系統辦理補貼資金申請,以確保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及時、便利、安全發放。符合有關條件的車主可以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間,到報廢車輛車籍所在地聯合服務窗口申請補貼資金,經商務、財政、環保部門審查合格后,由財政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發放到車主指定賬戶。
為保障汽車以舊換新工作順利開展,《辦法》強調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統籌規劃,引導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完善回收網絡,增強服務意識,規范經營行為,提高拆解水平;鼓勵各地出臺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導老舊汽車、“黃標車”提前報廢,同時,依據有關規定對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環節和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做了進一步重申。
實施汽車以舊換新是黨中央、國務院為擴大內需,調整產業結構,保持經濟穩定增長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辦法》的發布實施,將有力地推動這一政策的貫徹落實,盡快發揮政策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