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金融主管機關
1、“中央銀行”
臺灣“中央銀行”的主要職責是維護物價和金融穩定,以金融行政和貨幣政策來調控金融體系,為經濟發展提供安定的金融環境。1949年,臺灣當局曾授權臺灣銀行代理“中央銀行”業務,1961年出臺“中央銀行復業方案”,“中央銀行”開始履行其應有職能至今。1979年,“中央銀行”改為隸屬于“行政院”,首要任務由原先的追求經濟高度成長,轉變為維持物價與金融穩定,并積極參與金融體系的建制與改革。臺灣“中央銀行”現為金融業務的主管機關,負責各金融機構的業務檢查。
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早期臺灣金融業管理、監督、檢查、處罰權力一直是多頭馬車狀態,分屬“財政部”、“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等單位,2004年7月臺灣成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設銀行局、證期局、保險局及金檢局等部門,集中了大部分金融檢查與管理的職權,目的是提高監管效率,維護金融秩序與紀律。受檢機構包括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金融交易業與其它金融服務業,對農漁會信用部也可接受委托進行檢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后”,金融檢查業務由分業檢查模式變為功能性整合檢查模式,由分工檢查方式變為權責統一的單一機關檢查方式,同時金融檢查與金融處分由同一機關執行,事權明確。
3、“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農業金融局是“農漁會信用部”的主管機關,于2004年成立。成立宗旨是建構完整安全的農業金融體系,內容包括通過全臺農業金庫的營運,增進農業金融機構間的互助、互利功能,并加強輔導“農漁會信用部”,健全農業金融監管與檢查制度等。目前臺灣農業金融輔導體系已形成農業金融局、全臺農業金庫及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的“鐵三角”。(本文作者朱磊系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經濟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員 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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