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戶李先生在民生銀行北京望京支行購買了100萬元的理財產品。項目款項卻被理財項目主管鄭某轉至個人賬戶。理財產品到期后,李先生多次催要仍未收到鄭某承諾的回款。李先生遂將民生銀行北京望京支行訴至朝陽法院,索賠用于購買理財產品的100萬元及相應利息。
原告李先生訴稱,2010年6月22日,他來到民生銀行北京望京支行辦理業務。理財項目主管鄭某在協助他辦理業務后向其推薦銀行理財產品,并出示了自己作為民生銀行理財業務項目主管的工作證和名片。根據鄭某的介紹,該理財產品期限為6個月,收益率為12.3%,最低購買額為100萬元。李先生購買了100萬元該理財產品并由鄭某辦理相關手續。
在隨后的一段時間里,李先生曾質疑款項全部進入鄭某的民生銀行賬戶而非自己賬戶后,鄭某解釋為銀行為方便操作將款項先進入銀行理財項目主管的賬戶,之后再向客戶進行回款。此后,鄭某三次向李先生發送郵件,說明“理財產品”進展,并告知已向李先生賬戶支付了112.3萬元的理財回款,其賬戶余額為118萬余元。然而,2011年9月30日,李先生在取款時發現賬戶僅有6萬元余額,鄭某實際并未向李先生支付任何理財回款。事后,李先生多次與民生銀行北京望京支行協商,卻被告知鄭某已死亡,上述購買理財產品的欺詐行為系鄭某的個人行為,銀行對李先生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李先生認為,他和民生銀行之間已成立儲蓄存款合同關系。民生銀行作為儲蓄機構,具有保障保護存款安全的義務。鄭某作為銀行的理財項目主管,在銀行的營業時間和營業場所內辦理理財業務,李先生基于對其職務的認識和信任,有充分理由相信鄭某具有相應的代理權限。且鄭某的欺詐行為,表明民生銀行嚴重疏于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具有明顯的過錯和不可推卸的責任。故向銀行索賠100萬元及相應利息。
目前,朝陽法院已經受理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記者張劍 實習記者晉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