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2012年的凈利潤為6.9億元,如果按照25億元罰款金額,此次罰款將“吞噬”老鳳祥近4年的凈利潤
截至7月22日,以老鳳祥為首的多家上海金店接受國家發改委反壟斷調查一事引起了社會的關注。隨著事件的持續升溫,上海金價是否涉嫌壟斷,如果調查結論成立的話,相關企業將面臨怎么樣的處罰成為投資者關注的焦點。
對于上述問題,昨日,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的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孟勤國和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楊兆全律師均表示,如果反壟斷調查結論成立,企業或將面臨被處以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
或被處以最高25億元罰款
雖然相關部門對于上海黃金飾品行業協會以及老鳳祥等金店是否存在壟斷、操縱金價行為尚未有結論,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下簡稱《反壟斷法》),上述協會以及老鳳祥,或已觸及《反壟斷法》第十三條與第十六條規定,即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
對于上述兩條法規,孟勤國對記者表示:“如果上述協會和企業明確違反《反壟斷法》的話,法規中第四十六條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經營者違反法規規定,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如果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另據,孟勤國向記者表示:“協會方面存在違反《反壟斷法》行為,協會如果擁有行政管理職能的話,還會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對于被列入調查名單的老鳳祥來說,按照《反壟斷法》相關規定,公司如果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將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去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昨日,記者致電老鳳祥,相關工作人員表示:“2012年老鳳祥的銷售額大約有250億元。”
如果按照上述法規處理的話,那么,老鳳祥或將被處以2.5億元以上,25億元以下的罰款。根據2012年年報顯示,公司凈利潤為6.11億元,而根據2013年公司上半年業績快報顯示,凈利潤約為3.91億元。如果按照上限罰款,以及公司2012年凈利潤計算的話,老鳳祥將被“吞噬”近4年的凈利潤。
黃金“自律價”已出臺
此次上海地區金價問題的焦點,就是黃金首飾行業協會和企業之間設定的“中間價”,這一“中間價”使得大型金店價格高度趨同;公示的黃金價格和真實的黃金價格相差甚遠。而據記者了解,上海多家金店共同“協商”黃金、鉑金飾品等的零售價格由來已久。
2002年因制定“行業自律價”與上海市物價局發生爭議的上海黃金飾品行業協會,于2004年推出了《黃金、鉑金飾品價格自律暫行辦法》,根據這一辦法,協會將每周定期公布黃金飾金基準價。當年這一消息傳出時,外界便質疑黃金協會存在搞“價格聯盟”。
據記者了解,2004年的“自律價”是根據上海黃金交易所的周平均價以及上一年黃金飾品生產經營企業、商家的運營成本確定,金飾企業應以該價格為基準,在上下不超過3%的幅度范圍內選擇本企業的金飾價格。無論是會員單位還是非會員單位,若違反該辦法,將視不同情況給予在行業內通報批評、媒體曝光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價格違法的將移交有關行政部門處理。
協會當時指出,違反《辦法》的情況是指:低價傾銷,擾亂本市黃金飾品價格秩序的;高價斂財,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如果有企業下浮超過3%,協會將和這家企業進行協調,看其是否屬于低價傾銷,即是否低于成本銷售。若企業的售價還是高于成本,那協會不會采取懲罰措施”。
當時,就有業內人士表示:“試想如果老鳳祥和一個雜牌金店都以同樣價格銷售,還有誰會去雜牌店買商品?沒有價格優勢,小企業拿什么去與名牌企業競爭?”
公開資料顯示,自2001年8月,上海黃金飾品行業協會和上海寶玉石協會召集了13家主要會員單位,擬定行業自律價;2001年12月24日,上海市物價局對上海市13家黃金飾品公司開出行政警告處罰決定書,判定這13家企業制定的黃金“行業自律價”為“價格聯盟”,要求立即停止執行最低基準價;2002年1月,13家受罰企業委托上海黃金飾品協會就該處罰決定正式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最后,相關物價部門因處罰程序不當而撤消了處罰令。
而截至今日,針對上海黃金飾品行業以及金店是否存在壟斷、操縱金價的爭論還在繼續。 (■本報記者 楊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