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我國“券商老鼠倉”第一案——西南證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原副總裁兼證券投資管理部總經理季敏波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一案昨日一審宣判,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季敏波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季敏波自2008年9月至2011年8月期間,擔任西南證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證券投資管理部總經理。在此期間,季敏波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買入或者賣出20余只股票,并明示張某買入某林業股票,成交額累計人民幣5460余萬元,非法獲利53萬余元。
案發后,季敏波向西南證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賠償了經濟損失42.2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季敏波的上述行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依法應予處罰。鑒于季敏波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并賠償西南證券公司經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遂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新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