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天對外發布修訂后的《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要求金融機構的一般準備余額原則上不得低于風險資產期末余額的1.5%,比現行辦法提高了0.5個百分點。新《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實施。專家表示,新《辦法》將提高銀行等金融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
現行的《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在2005年頒布,該辦法要求金融企業一般準備余額不低于風險資產期末余額的1%。
新《辦法》明確,金融企業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內部模型法或標準法對風險資產所面臨的風險狀況定量分析,確定潛在風險估計值。對于潛在風險估計值高于資產減值準備的差額,計提一般準備。當潛在風險估計值低于資產減值準備時,可不計提一般準備。一般準備余額原則上不得低于風險資產期末余額的1.5%。
金融企業按規定計提的一般準備作為利潤分配處理,一般準備是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新《辦法》多計提的一般準備,是作為利潤分配處理的,這實際上增加了金融企業的利潤留存,減輕了銀行的負擔。從長遠來說,會提高銀行等金融企業防范金融風險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