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實施〈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這是連日來關于RQFII的又一重要消息。
近日來,關于RQFII的報道不絕于耳。繼2011年12月16日管理層發布關于實施《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以來,12月23日,國家外匯局下發了相關配套文件——《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的額度實行余額管理。
“央行發布的這一通知實際上是關于RQFII試點的又一相關配套文件,有助于防范資金風險,保障RQFII試點的順利推開。”來自工行的分析人士表示,“RQFII試點推開無疑是人民幣國際化和金融市場加大改革開放的重要一步,此舉有利于境外人民幣資金回流內地,推動人民幣國際化發展,也有利于提升國內金融市場的吸引力。”
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分析師李建軍表示,此次試點將放開人民幣的離岸市場對境內投資的渠道,有助于加大人民幣投資的投資收益和回報,堅定海外持有人的信心。應該說,試點的開展是推進人民幣“走出去”和“回流”的整套機制設計中的重要部分。
不過,盡管RQFII試點意義重大,但是鑒于當前較為復雜的國內外經濟形勢,加強風險防范,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穩定的任務還很艱巨。從試點相關規定看,對于風險的控制,一個體現在規模控制上,另一個體現在投資比例控制上。《試點辦法》指出,初期將從對境內證券市場較為熟悉的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做起。其中根據《試點辦法》在投資運作方面,試點機構可以在經批準的投資額度內投資于人民幣金融工具。為控制風險,試點初期不少于募集資金規模80%的資金投資于固定收益證券,包括各類債券及固定收益類基金,不超過募集規模20%的資金投資于股票及股票類基金。